3. 當 值 律 師 計 劃
3.l 當值律師計劃起初僅為六種指定控罪的被告人在三間裁判法院提供免費法律代表;隨後又在198l年增至代表九種指定控罪,並於1983年擴充至涵蓋所有成人及少年裁判法庭。
3.2 本計劃依據1991年制訂的人權法案條例:“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人權法案條例第11(2)(d)8條),擴充了在裁判法庭代表被告人的服務。
入 息 及 案 情 批 審
3.3 申請人需要通過一項簡單的入息審查。有關的財力上限起初以一個“傳統家庭(夫婦及兩名子女)”負擔生計者的全年總入息$50,000為基準。這個上限會定期檢討,最近一次在2009年7月1日從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元調整至十三萬一千八百六十元。
3.4 當值律師計劃採取的案情批審建基於1966年Widgery委員會開列的準則。該委員會說明了一個稱職的法律輔助計劃的恰當立場是“確保被告人不會因為缺乏資力而不能有效地向法庭陳述其辯護理由或就控罪的嚴重性向法庭求情而致使不公平的情況發生”(第56段)。
3.5 Widgery委員會指出,應否為簡易程序審訊安排法律代表,其準則(除卻入息原則)為“符合公義”,並列明條件如下:
| (a) |
如該項控罪的嚴重性實際威脅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引致他的名譽相當受損; |
| (b) |
如該項控罪引發出法律觀點上的實質爭議; |
| (c) |
如被告人因為沒有足夠的智慧能力,或因為精神問題或傷殘而沒有能力依循程序并申明他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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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辯護的性質涉及尋找證人及與證人會面,或需專業盤問控方的證人; |
| (e) |
如法律代表能符合被告人以外人士的利益,譬如在幼童受侵犯的風化案,由被告人親自盤問證人是不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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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續 費
3.6 成年被告人需要繳付每宗案件$436的手續費,但對有真實困難的被告人,本服務的總幹事可以酌情豁免。
罪 行 之 類
3.7 當值律師計劃的服務範圍涵蓋大約300項法定及普通法控罪,並代表大部份的被告人。該計劃提供代表的控罪列表見於附錄B-1。
3.8 當值律師計劃也委派律師給面對引渡的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及代表;或代表一些因為在死因研究法庭研訊期間可能透露對本身不利證供而冒上被刑事檢控風險的人士;或代表那些因為不獲發給牌照而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以期獲得牌照繼續其營生的小販。
3.9 在這年度本服務總共代表了33,428名被告人(附錄B-2,B-3,B-4及B-5)。在當值律師計劃代表的否認控罪而進行審訊的案件當中,總體上的開脫率達到78.12%。
少 年 法 庭
3.10 本計劃也為少年法庭(附錄B-3)1,085名被告人提供法律代表。少年被告人不需要通過入息及案情批審,但他們的家庭會被鼓勵儘可能支付當值律師計劃$436的手續費。至於跟成人一起被檢控而需要在成人法庭應訊的少年,他們也會獲得本計劃的當值律師代表。
3.11 當值律師計劃亦涵蓋兒童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節的照顧或保護聆訊。有可能被羈留失卻自由的兒童或少年都會獲得法律代表。當值律師計劃在這方面的服務在2010年的運作中平均每月服務人數約為183人。
當 值 律 師
3.12 當值律師名單(附錄A-5)包括1,587位律師,當中的1085位去年在裁判法庭提供法律代表。
工 作 關 係
3.13 當值律師計劃繼續與司法部、民政事務總署、民政事務局、保安局、警務處、懲教署、海關、入境事務處和法庭的員工維持良好的工作關係。本計劃也一直跟總裁判官、刑事檢控專員、警務處處長,懲教署署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法律援助署署長、民政事務局局長和保安局局長保持密切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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