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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101 ) 婚 後 的 配 偶 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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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婚 姻 生 活 當 中 , 夫 婦 雙 方 都 享 有 配 偶 權 利 。 妻 子 通 常 有 權 由 丈 夫 負 擔 生 活 , 而 且 這 等 權 可 按 照 離 婚 訴 訟 及 財 產 條 例 , 或 分 居 及 贍 養 令 條 例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 強 制 執 行 , 但 如 妻 子 與 別 人 通 姦 , 則 不 能 引 用 「 分 居 」 及 「 贍 養 令 條 例 」 , 申 請 贍 養 費 理 由 可 以 有 多 種 , 例 如 遺 棄 、 蓄 意 疏 忽 供 養 , 丈 夫 不 斷 虐 待 妻 子 或 兒 女 等 。 法 庭 亦 可 頒 令 妻 子 不 必 再 與 丈 夫 同 居 。

另 一 方 面 , 妻 子 如 果 吸 毒 或 經 常 飲 醉 酒 , 丈 夫 亦 可 申 請 分 居 令 。 當 一 對 夫 婦 其 中 一 方 -- 通 常 是 女 方 -- 或 者 子 女 , 受 到 對 方 的 暴 力 對 待 , 可 以 報 警 , 並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 禁 止 對 方 再 苛 待 她 或 子 女 , 甚 至 禁 止 對 方 回 家 。 禁 制 令 若 受 到 破 壞 , 只 有 按 照 藐 視 法 庭 程 序 追 究 , 警 察 並 無 自 動 權 力 將 破 壞 禁 制 令 的 人 拘 捕 。

關 於 雙 方 原 本 合 住 的 「 屋 企 」 , 雙 方 有 同 等 的 住 權 。 假 如 業 主 或 租 客 是 其 中 一 方 , 配 偶 的 另 一 方 亦 有 權 居 住 。 但 如 丈 夫 是 業 主 , 他 將 樓 宇 賣 給 第 三 者 , 妻 子 就 無 權 繼 續 住 下 去 。 她 的 唯 一 權 利 , 是 要 丈 夫 另 外 提 供 合 適 的 居 所 , 如 果 妻 子 獲 知 丈 夫 準 備 出 售 樓 宇 , 可 以 先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 禁 止 她 的 丈 夫 在 另 外 為 她 提 供 合 適 居 所 之 前 就 將 樓 宇 出 售 。 假 如 樓 宇 屬 於 雙 方 聯 名 擁 有 , 要 出 售 或 變 賣 就 必 須 雙 方 合 辦 。 假 如 一 方 是 註 冊 業 主 而 另 一 方 亦 有 付 出 部 份 樓 價 , 就 會 被 視 為 擁 有 一 部 份 業 權 , 配 偶 未 得 到 他 同 意 或 經 法 庭 批 准 , 不 得 將 樓 宇 出 售 。 假 如 他 為 逃 避 離 婚 時 瓜 分 財 產 而 私 自 出 售 , 此 項 交 易 可 能 被 判 令 無 效 , 到 時 他 要 將 賣 樓 所 得 款 項 交 待 清 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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