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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外 國 婚 禮 、 文 明 及 習 俗 結 婚 以 及 離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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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起 , 一 對 男 女 要 在 香 港 結 婚 , 只 有 按 照 婚 姻 條 例 辦 理 才 有 效 , 即 要 在 婚 姻 註 冊 署 或 教 堂 之 類 的 指 定 地 點 行 禮 。

在 香 港 以 外 舉 行 的 外 國 婚 禮 , 只 要 按 照 當 地 有 效 的 法 例 進 行 , 一 樣 會 獲 得 法 律 承 認 。 除 此 之 外 , 法 律 又 承 認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本 港 結 合 的 兩 類 婚 姻 。 第 一 類 是 一 般 所 說 的 『 習 俗 結 婚 』 , 即 接 照 中 國 傳 統 習 俗 , 依 循 在 男 女 雙 方 位 於 新 界 鄉 村 沿 用 的 禮 儀 , 或 依 循 雙 方 家 族 原 居 地 -- 即 中 國 故 鄉 適 用 的 儀 式 而 結 合 的 夫 婦 。

第 二 類 就 是 所 謂 「 文 明 結 婚 」 , 即 男 女 結 合 時 已 經 超 過 十 六 歲 , 前 此 都 未 結 過 婚 。 這 一 類 婚 姻 要 獲 得 承 認 , 一 般 要 有 『 眾 所 週 知 』 的 成 份 , 有 時 更 需 要 在 婚 禮 完 成 後 有 公 開 的 慶 祝 。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後 , 任 可 男 性 都 不 得 娶 妾 侍 。 但 如 屬 習 俗 結 婚 , 在 這 日 期 以 前 迎 娶 的 妾 侍 仍 獲 得 承 認 , 所 生 子 女 亦 視 作 合 法 子 女 。

習 俗 結 婚 的 夫 婦 如 要 辦 離 婚 , 首 先 必 須 補 辦 註 冊 , 或 經 由 地 方 法 院 判 定 婚 姻 有 效 , 然 後 雙 方 可 以 協 議 離 婚 。 他 們 要 去 見 一 名 指 定 的 官 員 , 聽 他 解 釋 後 果 問 題 , 再 請 雙 方 在 協 議 上 簽 名 。 假 如 單 方 面 要 離 婚 , 可 以 照 普 通 辦 法 向 法 庭 申 請 。

假 如 是 文 明 結 婚 , 雙 方 若 同 意 離 婚 , 可 以 到 指 定 的 官 員 之 前 辦 理 , 在 兩 名 見 證 人 之 前 簽 署 一 份 文 件 , 明 確 聲 明 雙 方 的 婚 姻 關 係 已 經 完 全 解 除 。

這 兩 類 婚 姻 的 任 何 一 方 , 在 離 婚 之 後 ,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 都 可 以 申 請 向 對 方 拿 贍 養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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