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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 值 律 師 計 劃 > 入 息 審 查

凡 被 控 以 「 控 罪 範 圍 一 覽 表 」 上 所 列 罪 名 的 被 告 人 , 無 須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即 可 在 案 件 首 次 提 堂 聆 訊 時 , 獲 安 排 當 值 律 師 代 表 出 庭 辯 護 。 被 告 人 如 欲 在 有 關 案 件 其 後 的 聆 訊 中 繼 續 獲 得 此 項 服 務 , 則 必 須 親 臨 法 庭 聯 絡 處 對 其 個 人 之 經 濟 狀 況 作 出 聲 明 。 現 時 合 資 格 的 入 息 限 額 為 年 薪 不 超 過 二 十 二 萬 七 千 零 一 十 元 。

申 請 人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文 件 以 證 明 其 財 政 狀 況 , 例 如 :
- 銀 行 存 款 ,
- 糧 單 ,
- 租 單 ,
- 按 揭 還 款 單 ,
- 薪 俸 評 稅 通 知 書 等 。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後 , 申 請 人 需 繳 付 六 百 四 十 元 之 定 額 手 續 費 。 不 論 案 件 延 續 多 久 , 此 乃 所 需 繳 付 之 全 部 費 用 。

凡 故 意 在 聲 明 內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乃 屬 刑 事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及 監 禁 不 超 過 兩 年 。

而 在 公 平 及 公 義 的 前 題 下 ,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總 幹 事 可 酌 情 豁 免 被 告 人 之 入 息 審 查 。 被 告 人 如 未 能 通 過 此 項 審 查 , 可 到 法 庭 聯 絡 處 提 出 申 請 豁 免 , 由 總 幹 事 作 最 終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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