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簡體]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相連網頁] [圖像版]
  關 於 我 們
歡 迎 辭
宗 旨
我 們 的 服 務
我 們 的 執 委 會
當 值 律 師 計 劃
裁 判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警 署 單 向 式 認 人 手 續
小 販 上 訴
引 渡 程 序
勞 資 審 裁 處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法 律 諮 詢 中 心
電 話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家 事 法
土 地 法 及 業 主 與 租 客 條 例
刑 事 法
僱 傭 法
商 務 與 銀 行 及 售 賣 商 品 條 例
公 共 及 行 政 法 憲 法
環 境 法 及 民 事 侵 權 法
一 般 法 律 常 識
港 區 國 安 法

免 遣 返 聲 請 法 律 支 援 計 劃

其 他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就 傳 媒 報 導 之 回 應

申 請 加 入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特 約 傳 譯 員 名 單 之 手 續




  電 話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 家 事 法

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107 ) 外 國 婚 禮 、 文 明 及 習 俗 結 婚 以 及 離 婚

粵 語 聲 帶      國 語 聲 帶

由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起 , 一 對 男 女 要 在 香 港 結 婚 , 只 有 按 照 婚 姻 條 例 辦 理 才 有 效 , 即 要 在 婚 姻 註 冊 署 或 教 堂 之 類 的 指 定 地 點 行 禮 。

在 香 港 以 外 舉 行 的 外 國 婚 禮 , 只 要 按 照 當 地 有 效 的 法 例 進 行 , 一 樣 會 獲 得 法 律 承 認 。 除 此 之 外 , 法 律 又 承 認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本 港 結 合 的 兩 類 婚 姻 。 第 一 類 是 一 般 所 說 的 『 習 俗 結 婚 』 , 即 接 照 中 國 傳 統 習 俗 , 依 循 在 男 女 雙 方 位 於 新 界 鄉 村 沿 用 的 禮 儀 , 或 依 循 雙 方 家 族 原 居 地 -- 即 中 國 故 鄉 適 用 的 儀 式 而 結 合 的 夫 婦 。

第 二 類 就 是 所 謂 「 文 明 結 婚 」 , 即 男 女 結 合 時 已 經 超 過 十 六 歲 , 前 此 都 未 結 過 婚 。 這 一 類 婚 姻 要 獲 得 承 認 , 一 般 要 有 『 眾 所 週 知 』 的 成 份 , 有 時 更 需 要 在 婚 禮 完 成 後 有 公 開 的 慶 祝 。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後 , 任 可 男 性 都 不 得 娶 妾 侍 。 但 如 屬 習 俗 結 婚 , 在 這 日 期 以 前 迎 娶 的 妾 侍 仍 獲 得 承 認 , 所 生 子 女 亦 視 作 合 法 子 女 。

習 俗 結 婚 的 夫 婦 如 要 辦 離 婚 , 首 先 必 須 補 辦 註 冊 , 或 經 由 地 方 法 院 判 定 婚 姻 有 效 , 然 後 雙 方 可 以 協 議 離 婚 。 他 們 要 去 見 一 名 指 定 的 官 員 , 聽 他 解 釋 後 果 問 題 , 再 請 雙 方 在 協 議 上 簽 名 。 假 如 單 方 面 要 離 婚 , 可 以 照 普 通 辦 法 向 法 庭 申 請 。

假 如 是 文 明 結 婚 , 雙 方 若 同 意 離 婚 , 可 以 到 指 定 的 官 員 之 前 辦 理 , 在 兩 名 見 證 人 之 前 簽 署 一 份 文 件 , 明 確 聲 明 雙 方 的 婚 姻 關 係 已 經 完 全 解 除 。

這 兩 類 婚 姻 的 任 何 一 方 , 在 離 婚 之 後 ,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 都 可 以 申 請 向 對 方 拿 贍 養 費 。


上 一 頁 返 回 頁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