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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108 ) 被 虐 婦 孺 庇 護 中 心

粵 語 聲 帶      國 語 聲 帶

你 或 你 的 子 女 如 被 你 的 配 偶 或 與 你 同 居 的 人 毆 打 或 恐 嚇 , 你 應 向 警 方 報 案 , 並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或 有 關 的 志 願 機 構 , 他 們 或 可 協 助 你 得 到 醫 療 及 替 你 找 地 方 避 難 , 如 果 你 願 意 作 證 , 警 方 或 會 對 犯 事 者 提 出 刑 事 起 訴 。

如 果 你 恐 怕 向 警 方 報 案 後 可 能 會 遭 受 更 多 的 暴 力 對 待 或 恐 嚇 , 你 可 以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

就 算 毆 打 你 的 人 只 是 與 你 同 居 而 無 正 式 結 婚 , 或 對 方 是 你 的 配 偶 , 而 你 又 不 想 提 出 離 婚 或 分 居 訴 訟 , 你 一 樣 可 以 申 請 禁 制 令 。

法 庭 發 出 禁 制 令 時 , 可 以 下 令 不 准 犯 事 者 騷 擾 、 恐 嚇 或 毆 打 你 或 你 的 子 女 , 而 且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可 以 下 令 將 犯 事 者 逐 出 婚 姻 居 所 。 法 官 並 可 以 在 禁 制 令 附 加 逮 捕 權 ; 意 思 是 , 如 果 你 再 遭 受 恐 嚇 而 恐 怕 會 受 到 暴 力 對 待 , 警 方 便 可 立 即 將 犯 事 者 拘 捕 。

法 庭 可 以 先 後 命 令 而 無 須 事 先 讓 犯 事 者 知 道 。 換 句 話 說 , 你 可 以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而 無 須 預 先 告 訴 犯 事 者 。 但 命 令 發 出 後 , 必 須 送 達 犯 事 者 才 可 發 生 效 力 。 因 此 , 在 命 令 送 達 犯 事 者 之 前 , 你 必 須 安 排 在 朋 友 、 親 屬 處 或 在 「 和 諧 之 家 」 暫 避 , 確 保 自 已 安 全 , 如 想 知 道 「 和 諧 之 家 」 的 詳 細 資 料 , 可 在 本 錄 音 完 結 之 後 , 再 致 電 本 署 。

在 法 庭 起 訴 犯 事 者 毆 打 與 申 請 禁 制 令 是 兩 回 事 。 無 論 警 方 是 否 起 訴 犯 事 者 , 你 都 可 以 申 請 禁 制 令 。

因 此 , 如 果 你 想 申 請 禁 制 令 , 你 應 立 即 徵 詢 律 師 的 意 見 , 或 到 各 政 務 署 要 求 安 排 面 見 律 師 會 法 律 輔 導 計 劃 之 義 務 律 師 , 或 到 法 律 援 助 署 申 請 援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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