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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04 ) 香 港 簽 證 規 例


粵 語 聲 帶      國 語 聲 帶

任 何 人 進 入 及 逗 留 在 香 港 , 均 須 遵 守 入 境 條 例 所 訂 定 之 規 則 。 該 條 例 甚 為 複 雜 , 而 政 府 有 權 決 定 豁 免 其 中 某 些 規 條 。 這 節 錄 音 只 商 討 關 於 是 否 需 要 簽 證 或 「 進 入 許 可 」 進 入 香 港 及 在 本 港 逗 留 的 條 件 。

如 你 持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證 件 , 是 毋 須 領 取 簽 證 或 「 進 入 許 可 」 : -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2.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3. 回 港 證

    ﹙ 只 限 由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返 回 香 港 的 人 士 使 用 ﹚

  4. 香 港 海 員 身 份 證

  5. 香 港 簽 證 身 份 書 , 但 該 簽 證 身 份 書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 或 持 證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期 限 仍 未 期 滿

  6. 蓋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款 簽 註 的 旅 行 證 件 : -

    「 本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已 獲 證 實 有 資 格 領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

    「 本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 香 港 法 例 第 1 1 5 章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A A 條 。 」

  7.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假 如 你 不 屬 於 上 述 類 別 的 人 士 , 則 須 預 先 領 取 簽 證 或 「 進 入 許 可 」 才 可 來 港 就 業 、 就 讀 、 經 營 生 意 、 或 居 住 。

旅 遊 人 士 來 港 旅 遊 是 否 需 要 簽 證 或 「 進 入 許 可 」 , 是 視 乎 所 屬 國 籍 及 所 持 旅 遊 證 件 類 別 。 關 於 簽 證 規 例 及 旅 客 的 逗 留 期 限 的 詳 細 資 料 , 可 致 電 入 境 事 務 處 詢 問 , 電 話 為 2 8 2 4 6 1 1 1 。

凡 來 港 旅 遊 人 士 , 應 備 有 充 足 旅 費 而 毋 須 受 僱 以 維 持 逗 留 在 港 期 間 的 生 活 , 並 須 持 有 續 程 或 回 程 的 機 票 或 船 票 , 但 過 境 前 往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人 士 則 毋 須 持 有 這 些 機 票 或 船 票 。 如 你 想 逗 留 超 過 免 簽 證 可 逗 留 期 限 , 便 必 須 在 啟 程 前 領 取 簽 證 或 「 進 入 許 可 」 。

還 有 , 法 例 規 定 所 有 旅 遊 人 士 均 不 得 在 港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無 論 受 薪 或 非 受 薪 ) 、 開 設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或 入 學 就 讀 。 此 外 , 除 非 情 況 十 分 特 殊 , 旅 遊 人 士 在 入 境 後 都 不 會 獲 准 更 改 其 訪 客 身 份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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