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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05 ) 誰 人 可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何 時 領 取 ?


粵 語 聲 帶      國 語 聲 帶

身 份 證 分 為 兩 種 , 一 種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註 明 持 證 人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 另 一 種 是 香 港 身 份 證 , 沒 有 註 明 持 證 人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

根 據 本 港 《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規 定 , 除 下 述 獲 豁 免 登 記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在 港 年 滿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 均 須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 可 獲 豁 免 登 記 的 人 士 , 包 括 下 列 人 士 : -

  • 在 香 港 過 境 的 真 正 旅 客 或 獲 准 逗 留 不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日 的 人 士 ;

  • 獲 人 事 登 記 處 處 長 豁 免 登 記 身 份 證 的 年 老 、 失 明 或 體 弱 人 士 ;

  • 領 事 、 領 事 館 職 員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主 任 及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人 員 的 不 足 十 一 歲 的 子 女 ;

  • 年 齡 未 滿 十 一 歲 的 兒 童 ( 除 非 該 兒 童 是 因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而 需 要 同 時 申 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假 如 你 不 屬 於 以 上 任 何 一 類 人 士 , 你 必 須 在 抵 港 後 三 十 天 內 或 年 滿 十 一 歲 後 三 十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

你 可 到 就 近 的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持 單 程 通 行 證 由 中 國 內 地 來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須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 辦 理 首 次 登 記 身 份 證 手 續 。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工 人 , 須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 觀 塘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手 續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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