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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06 ) ) 怎 樣 領 取 身 份 證


粵 語 聲 帶      

你 可 到 就 近 的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持 單 程 證 由 中 國 內 地 來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須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 辦 理 首 次 登 記 身 份 證 手 續 。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工 人 , 須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 觀 塘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身 份 證 手 續 。

在 辦 理 手 續 時 , 如 你 持 有 下 列 證 件 , 亦 應 一 併 出 示 , 以 供 查 閱 。

( -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等 或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 經 學 校 蓋 印 認 證 並 附 有 照 片 的 文 件 ,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記 錄 卡 ) ;

( 二 ) 出 生 證 明 書 ;

( 三 ) 單 程 證 ( 只 適 用 於 持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 四 ) 在 本 港 合 法 居 留 的 證 明 文 件 ;

( 五 )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

假 如 你 年 齡 未 滿 十 八 歲 , 你 必 須 由 你 父 或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登 記 , 隨 同 的 父 或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應 出 示 其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或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假 如 你 已 領 有 一 張 在 你 十 一 歲 至 十 七 歲 期 間 發 給 你 的 兒 童 身 份 證 , 你 必 須 於 年 滿 十 八 歲 後 三 十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成 人 身 份 證 。 你 可 到 就 近 的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在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時 , 你 須 出 示 以 前 所 領 取 的 兒 童 身 份 證 。

簽 發 給 新 抵 港 及 年 齡 剛 足 十 一 歲 或 十 八 歲 人 士 的 身 份 證 均 是 免 費 的 。

因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或 需 更 改 身 份 證 內 容 而 補 領 身 份 證 均 需 要 繳 交 費 用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國 語 聲 帶

你 可 到 就 近 的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持 單 程 通 行 證 由 中 國 內 地 來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須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工 人 , 須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 觀 塘 辦 事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在 辦 理 手 續 時 , 如 你 持 有 下 列 證 件 , 亦 應 - 併 出 示 , 以 供 查 閱 。

( - ) 護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或 貼 上 經 核 證 相 片 的 近 期 學 校 文 件 ;

( 二 )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影 印 本 ;

( 三 ) 在 本 港 合 法 居 留 的 證 明 文 件 ;

( 四 )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

假 如 你 年 齡 未 滿 十 八 歲 , 你 必 須 由 你 的 父 或 母 或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登 記 , 隨 同 的 父 或 母 或 監 護 人 應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其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假 如 你 巳 領 有 一 張 在 你 十 - 歲 至 十 七 歲 期 間 發 給 你 的 兒 童 身 份 證 , 你 必 須 於 年 滿 十 八 歲 後 三 十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成 人 身 份 證 。 你 可 到 就 近 的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在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時 , 你 須 出 示 以 前 所 領 取 的 兒 童 身 份 證 。

簽 發 給 新 抵 港 及 年 齡 剛 足 十 一 歲 或 十 八 歲 人 士 的 身 份 證 , 及 簽 發 給 領 事 、 領 事 館 職 員 和 他 們 家 屬 的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 都 是 免 費 的 。

因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或 需 更 改 身 份 證 內 容 而 補 領 身 份 證 , 均 需 要 繳 交 費 用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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