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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07 ) 陪 審 員


粵 語 聲 帶      

陪 審 團 由 7 名 陪 審 員 組 成 ( 或 可 按 照 法 庭 頒 令 , 由 9 名 陪 審 員 組 成 ) , 負 責 在 案 件 中 裁 定 事 實 的 真 相 。 最 常 要 陪 審 團 參 與 審 理 的 案 件 , 就 是 被 告 人 涉 嫌 觸 犯 嚴 重 刑 事 罪 行 的 高 等 法 院 案 件 。 當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需 要 陪 審 團 參 與 死 因 研 訊 時 , 則 會 選 任 5 名 陪 審 員 組 成 陪 審 團 。

凡 屬 本 港 居 民 , 年 齡 在 2 1 歲 至 6 5 歲 之 間 , 心 智 健 全 、 耳 目 聰 明 , 而 且 熟 悉 法 院 程 序 所 用 的 語 言 ( 即 中 文 或 英 文 ,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 就 有 資 格 成 為 陪 審 員 。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立 法 會 議 員 、 與 司 法 或 紀 律 部 隊 有 關 之 公 務 員 、 軍 人 、 輔 警 、 外 國 註 港 外 交 人 員 、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文 員 、 醫 生 , 均 可 以 免 任 陪 審 員 。

首 先 , 人 事 登 記 處 處 長 會 將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名 字 納 入 陪 審 員 名 單 內 。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會 向 這 些 陪 審 員 發 出 通 知 書 , 通 知 他 們 將 會 被 納 入 陪 審 員 名 單 。 陪 審 員 如 欲 申 請 豁 免 , 必 須 在 收 到 通 知 書 後 1 4 天 內 ,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提 出 申 請 。

每 當 有 需 要 傳 召 陪 審 團 於 特 定 日 期 出 席 高 等 法 院 或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時 , 法 庭 就 會 從 陪 審 員 名 單 內 隨 機 抽 出 若 干 名 陪 審 員 , 並 向 他 們 發 出 傳 票 ( 傳 票 通 常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發 送 ) 。

陪 審 員 如 欲 要 求 豁 免 擔 任 陪 審 員 , 必 須 致 函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提 交 充 分 的 豁 免 理 由 , 或 在 出 庭 當 天 親 自 向 法 官 要 求 豁 免 。

在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 任 何 人 不 遵 循 傳 票 的 規 定 到 庭 出 任 陪 審 員 , 即 屬 違 法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 , 0 0 0 元 。

一 般 而 言 , 傳 召 到 庭 的 陪 審 員 人 數 比 實 際 所 需 的 為 多 , 法 庭 會 將 每 人 的 姓 名 咭 放 進 木 箱 內 , 逐 一 抽 出 , 直 到 選 出 7 名 ( 或 9 名 , 以 高 等 法 院 的 審 訊 而 言 ) 或 5 名 ( 以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的 研 訊 而 言 ) 合 適 人 選 為 止 。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 可 以 就 最 多 5 名 被 抽 出 的 陪 審 員 提 出 反 對 , 而 無 須 提 供 理 由 。

就 刑 事 案 件 而 言 , 一 般 須 要 多 數 或 不 少 於 5 名 陪 審 員 的 票 數 , 得 出 的 裁 決 方 為 合 法 。 就 由 陪 審 團 進 行 的 死 因 研 訊 而 言 , 則 以 3 名 或 以 上 陪 審 員 的 裁 斷 作 為 研 訊 的 裁 斷 。

陪 審 員 每 天 可 以 獲 得 995 元 津 貼 。

另 外 , 僱 主 不 得 因 僱 員 正 在 或 曾 經 出 任 陪 審 員 而 解 僱 或 歧 視 他 ,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2 5 , 0 0 0 元 及 入 獄 3 個 月 。

有 關 出 任 陪 審 員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司 法 機 構 網 站 的 「 陪 審 員 」 網 頁 , 網 址 為 : h t t p : / / w w w . j u d i c i a r y . g o v . h k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國 語 聲 帶

陪 審 團 由 7 名 陪 審 員 組 成 ( 或 可 按 照 法 庭 頒 令 , 由 9 名 陪 審 員 組 成 ) , 負 責 在 案 件 中 裁 定 事 實 的 真 相 。 最 常 要 陪 審 團 參 與 審 理 的 案 件 , 就 是 被 告 人 涉 嫌 觸 犯 嚴 重 刑 事 罪 行 的 高 等 法 院 案 件 。 當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需 要 陪 審 團 參 與 死 因 研 訊 時 , 則 會 選 任 5 名 陪 審 員 組 成 陪 審 團 。

凡 屬 本 港 居 民 , 年 齡 在 2 1 歲 至 6 5 歲 之 間 , 心 智 健 全 、 耳 目 聰 明 , 而 且 熟 悉 法 院 程 式 所 用 的 語 言 ( 即 中 文 或 英 文 ,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 就 有 資 格 成 為 陪 審 員 。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立 法 會 議 員 、 與 司 法 或 紀 律 部 隊 有 關 之 公 務 員 、 軍 人 、 輔 警 、 外 國 註 港 外 交 人 員 、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文 員 、 醫 生 , 均 可 以 免 任 陪 審 員 。

首 先 , 人 事 登 記 處 處 長 會 將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名 字 納 入 陪 審 員 名 單 內 。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會 向 這 些 陪 審 員 發 出 通 知 書 , 通 知 他 們 將 會 被 納 入 陪 審 員 名 單 。 陪 審 員 如 欲 申 請 豁 免 , 必 須 在 收 到 通 知 書 後 1 4 天 內 ,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提 出 申 請 。

每 當 有 需 要 傳 召 陪 審 團 於 特 定 日 期 出 席 高 等 法 院 或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時 , 法 庭 就 會 從 陪 審 員 名 單 內 隨 機 抽 出 若 干 名 陪 審 員 , 並 向 他 們 發 出 傳 票 ( 傳 票 通 常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發 送 ) 。

陪 審 員 如 欲 要 求 豁 免 擔 任 陪 審 員 , 必 須 致 函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提 交 充 分 的 豁 免 理 由 , 或 在 出 庭 當 天 親 自 向 法 官 要 求 豁 免 。

在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 任 何 人 不 遵 循 傳 票 的 規 定 到 庭 出 任 陪 審 員 , 即 屬 違 法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 , 0 0 0 元 。

一 般 而 言 , 傳 召 到 庭 的 陪 審 員 人 數 比 實 際 所 需 為 多 , 法 庭 會 將 每 人 的 姓 名 咭 放 進 木 箱 內 , 逐 一 抽 出 , 直 到 選 出 7 名 ( 或 9 名 , 以 高 等 法 院 的 審 訊 而 言 ) 或 5 名 ( 以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的 研 訊 而 言 ) 合 適 人 選 為 止 。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 可 以 就 最 多 5 名 被 抽 出 的 陪 審 員 提 出 反 對 , 而 無 須 提 供 理 由 。

就 刑 事 案 件 而 言 , 一 般 須 要 多 數 或 不 少 於 5 名 陪 審 員 的 票 數 , 得 出 的 裁 決 方 為 合 法 。 至 於 由 陪 審 團 進 行 的 死 因 研 訊 , 則 以 3 名 或 以 上 陪 審 員 的 裁 斷 作 為 研 訊 的 裁 決 。

陪 審 員 每 天 可 以 獲 得 995 元 津 貼 。

另 外 , 僱 主 不 得 因 僱 員 正 在 或 曾 經 出 任 陪 審 員 而 解 僱 或 歧 視 他 ,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2 5 , 0 0 0 元 及 入 獄 3 個 月 。

有 關 出 任 陪 審 員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司 法 機 構 網 站 的 「 陪 審 員 」 網 頁 , 網 址 為 : h t t p : / / w w w . j u d i c i a r y . g o v . h k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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