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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26 ) 消 費 者 訴 訟 基 金


粵 語 聲 帶      國 語 聲 帶

消 費 者 訴 訟 基 金 是 信 託 基 金 , 目 的 是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經 濟 支 援 及 法 律 協 助 , 以 加 強 消 費 者 尋 求 法 律 補 償 的 途 徑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是 基 金 的 信 託 人 。

申 請 基 金 的 法 律 協 助 要 符 合 兩 項 基 本 要 求 , 第 一 , 已 嘗 試 所 有 其 他 解 決 紛 爭 的 途 徑 而 未 獲 解 決 , 亦 不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的 資 格 ; 第 二 , 個 案 須 涉 及 消 費 者 交 易 和 重 大 的 公 眾 利 益 或 不 公 平 , 例 如 : 不 公 平 及 不 合 情 理 的 合 約 條 款 , 或 貨 品 、 服 務 或 土 地 物 業 的 失 實 陳 述 。 不 過 , 信 託 人 有 酌 情 權 決 定 是 否 對 個 案 給 予 法 律 協 助 。

批 准 協 助 的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 是 否 有 一 大 群 消 費 者 受 到 不 良 影 響 ;

  • 訴 訟 是 否 最 有 效 解 決 該 個 案 的 辦 法 ;

  • 訴 訟 的 成 本 效 益 ;

  • 勝 訴 的 機 會 ;

  • 若 訴 訟 成 功 , 事 件 是 否 有 宣 傳 價 值 以 促 進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對 不 良 經 營 手 法 是 否 具 阻 嚇 作 用 ;

  • 基 金 提 供 及 時 協 助 的 實 際 性 。

你 可 以 親 身 、 書 面 或 以 電 話 向 消 委 會 任 何 一 個 諮 詢 中 心 首 先 作 出 投 訴 。 如 你 的 個 案 屬 於 消 委 會 處 理 範 疇 , 消 委 會 將 採 用 調 解 方 式 嘗 試 為 你 解 決 問 題 。 若 調 解 未 能 成 功 , 你 便 可 申 請 基 金 的 法 律 協 助 。 當 你 提 交 申 請 書 時 , 需 要 繳 付 申 請 費 , 無 論 你 的 申 請 被 接 納 與 否 , 申 請 費 不 會 發 還 。

倘 若 你 的 受 助 事 項 獲 得 勝 訴 , 你 需 要 向 基 金 繳 付 分 擔 費 用 。 不 過 , 分 擔 費 用 不 會 超 出 你 從 勝 訴 獲 取 利 益 ( 不 包 括 收 回 的 訟 費 )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案 件 方 面 , 即 這 利 益 價 值 的 2 5 % ; 至 於 較 高 級 法 院 的 案 件 , 為 這 利 益 價 值 的 5 0 % 。

請 注 意 , 遞 交 申 請 書 及 繳 付 申 請 費 , 並 非 等 同 基 金 一 定 會 批 准 對 你 的 協 助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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