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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為 實 際 面 對 法 律 問 題 的 市 民 提 供 一 次 性 及 初 步 的 法 律 意 見 及 指 導 。 此 項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使 實 際 面 對 法 律 難 題 的 市 民 取 得 初 步 及 正 確 的 法 律 意 見 , 以 便 處 理 他 們 之 難 題 。 義 務 律 師 一 般 只 會 簡 單 向 申 請 人 闡 釋 他 們 在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及 義 務,問 題 的 性 質,以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可 行 渠 道 但 不 會 就 著 個 別 個 案 作 出 全 面 而 深 入 之 分 析,或 對 有 關 之 法 律 問 題 / 爭 議 勝 算 與 否 進 行 任 何 詳 細 之 評 估 或 提 出 全 面 之 解 決 方 案 。 此 項 服 務 計 劃 完 全 免 費 。 惟 本 計 劃 不 會 跟 進 或 委 派 律 師 代 表 處 理 所 接 見 的 個 案 。

如 何 申 請

欲 藉 此 項 計 劃 尋 求 法 律 諮 詢 的 市 民 , 須 前 往 一 間 適 合 的 指 定 轉 介 機 構 預 約 會 見 義 務 律 師 。 市 民 可 選 擇 諮 詢 中 心 的 地 點 , 會 見 律 師 。 在 預 約 時 , 申 請 人 會 收 到 一 張 寫 上 約 見 日 期 、 時 間 及 中 心 地 址 的 字 條 。 現 有 17 個 轉 介 機 構 ( 132 個 分 處 ), 當 中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社 會 福 利 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明 愛 中 心 、 香 港 遊 樂 場 協 會 等 等 。

預 約 時 , 有 關 人 員 會 詳 細 記 錄 申請人 之 個 案 及 背 景 資 料 。 此 個 案 文 件 會 送 交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總 辦 事 處 審 閱 。 其 後 文 件 將 會 送 交 律 師 以 準 備 於 約 見 當 日 ,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所 有 個 案 的 資 料 將 絕 對 保 密 。 市 民 如 在 預 約 時 拒 絕 透 露 個 案 詳 情 , 將 不 獲 安 排 律 師 接 見 。

會 見 地 點 及 時 間

此 項 計 劃 共 有 九 個 設 於 民 政 事 務 處 之 法 律 諮 詢 中 心 。 該 九 個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分 別 為 :
沙 田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一 開 放 ) ,
中 西 區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一 、 三 開 放 ),
灣 仔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二 、 三 、 四 開 放 ),
荃 灣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二 開 放 ) ,
觀 塘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三 開 放 ),
油 尖 旺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三 開 放 ),
離 島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四 開 放 ),
東 區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四 開 放 ),
黃 大 仙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 逢 星 期 四 開 放 )。

灣 仔 中 心 每 週 開 放 三 晚 , 中 西 區 中 心 每 週 開 放 兩 晚 。 餘 下 的 七 個 中 心 則 每 週 開 放 一 晚 。

所 有 在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中 義 務 向 市 民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律 師 均 為 合 資 格 的 律 師 。 每 位 律 師 每 晚 接 約 五 名 市 民 , 每 節 約 為 二 十 至 三 十 分 鐘 。 第 一 節 約 為 晚 上 六 時 二 十 五 分 開 始 , 最 後 一 節 約 為 下 午 七 時 四 十 五 分 開 始 。

市 民 一 般 應 可 於 預 約 後 在 大 約 五 週 內 獲 得 律 師 接 見 。 但 對 一 些 有 迫 切 性 案 件 , 有 可 能 獲 安 排 於 約 兩 週 內 會 見 律 師 。

凡 申 請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之 人 士 ,若 不 能 操 流 利 英 語 或 本 地 語 ,將 有 翻 譯 服 務 提 供 協 助 。

申 請 準 則

雖 然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沒 有 入 息 審 查 , 但 有 準 則 訂 下 , 並 將 不 會 為 下 列 個 案 提 供 服 務 :
(1) 涉 及 外 地 法 律 的 個 案 ( 包 括 涉 及 中 國 法 律 的 問 題 ) ;
(2) 涉 及 樓 宇 管 理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大 廈 公 契 的 個 案 。 但 是 , 個 別 大 廈 的 業 主 / 住 戶 / 租 客 以 獨 立 身 份 而 非 法 團 擁 有 人 或 法 團 擁 有 人 的 代 表 成 員 , 則 可 尋 求 本 法 律 諮 詢 。
(3) 個 案 涉 及 非 法 律 的 問 題 和 諮 詢 一 般 程 序 指 引 , 例 如 怎 樣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 申 請 外 國 護 照 之 手 續 等 ;
(4) 申 請 人 已 聘 請 私 人 律 師 處 理 ;
(5) 已 獲 給 予 法 律 援 助 之 申 請 人 ;
(6) 申 請 人 因 有 意 成 立 公 司 而 要 求 義 務 律 師 草 擬 合 同 供 日 後 使 用 ;
(7) 申 請 人 為 一 間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法 例 第 六 百 二 十 二 章 公 司 條 例 所 成 立 或 登 記 的 公 司 的 人 員 或 代 表 , 代 表 公 司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8) 申 請 人 為 法 團 , 單 一 法 團 或 法 定 團 體 的 人 員 或 代 表 , 而 代 表 其 團 體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9) 申 請 人 重 覆 地 為 同 一 事 件 及 / 或 問 題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10) 其 他:
例 如 1. 申 請 人 在 裁 判 法 院 已 經 有 當 值 律 師 計 劃 代 表 ;
  2. 申 請 人 要 求 的 是 法 律 代 表 而 不 是 法 律 諮 詢 ;
  3.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讓 義 務 律 師 充 分 閲 讀 , 以 理 解 有 關 問 題 ;
  4. 有 關 的 問 題 涉 及 假 設 性 的 提 問 ;
  5. 有 關 的 問 題 涉 及 複 雜 的 法 律 事 項, 需 要 仔 細 研 究 有 關 文 件 ;
  6. 有 關 的 問 題 已 經 解 決 , 或 因 爲 事 態 的 變 僊 而 變 得 不 再 需 要 法 律 諮 詢 。
  7. 申 請 人 想 義 務 律 師 撰 寫 法 律 文 件 和 / 或 處 理 他 們 撰 寫 的 法 律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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