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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值律師服務2015年報">
     
 

4. 酷 刑 聲 請 及 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4.1 酷刑聲請及為免遣返聲請人法律援助計劃為已在入境事務處的「統一審核機制」下,就以下風險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甲) 香港法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 I I 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
  (乙) 香港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 章)第8 條下的第2 條及第3 條所訂明的因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所生的風險;及/或
  (丙) 參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中所界定的迫害風險。

由 2016 年9 月12 日起,入境事務處就有關《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 條的聲請,將聲請人士轉介往當值律師服務。

4.2 我們的服務範圍包括:
  (甲) 協助酷刑聲請及為免遣返聲請人援助計劃的聲請人士在填寫相關表格時,清楚提出其免遣返聲請的理據,並提供意見;
  (乙) 確保聲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及時完成及遞交文件;
  (丙) 如當值律師認為有需要,將會陪同聲請人出席審核會面;
  (丁) 就被入境事務處駁回的聲請,評估其申請上訴/呈請理據的合理性;
  (戊) 為具合理理據申請上訴/呈請的個案準備呈請書,並於須出席口頭聆訊時,在聆訊上代表聲請人;
  (己) 為具合理理據的個案,按入境處處長所訂的相應程序申請重新啟動或提出後繼聲請,並以書面提供充分證據使入境事務主任信納;及
  (庚) 為被撤銷早前獲入境事務主任接納為確立聲請的免遣返聲請人,或被撤銷早前獲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推翻入境事務主任駁回聲請的決定的聲請人準備反對通知書。

4.3 酷刑聲請及為免遣返聲請人援助計劃尋求法律援助的人士須完成法定聲明,以證明他沒有能力支付法律代表的費用,才合乎資格獲得輔助。此項服務收費全免。直至2017 年,已有16,627 宗聲請獲得處理。

4.4 酷刑聲請及為免遣返聲請人法律援助計劃每日接收的轉介個案由開始的2 宗增至4宗(於2010年7月12日)、6宗(於2011年6月7日)、7宗(於2012年9月7日)、8宗(於2012年10月8日)、9宗(2014年4月7日)、10宗(於2014年4月15日)、11宗(於2014年5月2日)至13宗(於2015年8月24日)。

4.5 積極參與酷刑聲請及為免遣返聲請人法律援助計劃的當值律師共有596 位(附錄A -5),其中407 位為大律師,189位為事務律師。他們在取得專業資格後,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驗,並都參加了由香港法律專業學院及香港大律師公會舉辦的相關訓練課程。

4.6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酷刑聲請及為免遣返聲請人法律援助計劃共接收及處理過16,627 宗入境事務處轉介的個案。在這16,627 宗個案中︰

1,415 撤回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
14,383 已就免遣返聲請遞交問卷
. 13,863 在當值律師陪同下出席審核會面
13,330 收到入境事務處的決定通知書
4,284 申請延期遞交問卷
535 拒絕當值律師服務的協助
728 無法聯絡以完成指示

4.7 當值律師服務經在當值律師建議下,共提交了1,103 宗上訴/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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