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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105 ) 離 婚 後 的 贍 養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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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 夫 婦 在 離 婚 時 可 以 就 贍 養 費 問 題 達 成 協 議 , 事 後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到 法 庭 申 請 將 協 議 更 改 , 但 如 果 雙 方 自 願 協 議 而 且 都 有 律 師 指 導 , 法 庭 就 大 多 不 會 批 准 更 改 之 申 請 。

法 庭 判 令 離 婚 後 要 付 的 贍 養 費 , 可 以 有 幾 種 形 式 : -
( 一 ) 無 保 証 的 按 期 支 付 , 法 庭 只 是 判 令 男 方 要 從 未 來 的 收 入 當 中 付 出 , 雖 然 法 律 對 男 女 平 等 , 實 質 上 贍 養 費 多 數 由 男 方 支 付 , 過 期 未 付 , 對 造 一 方 就 可 以 要 求 法 庭 下 令 強 制 執 行 , 如 對 造 一 方 真 誠 地 相 信 他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過 期 不 付 , 可 以 要 求 法 庭 下 令 扣 押 其 他 收 入 或 薪 金 。
( 二 ) 有 保 証 的 按 期 支 付 較 為 令 人 滿 意 , 通 常 是 將 支 付 的 一 方 的 某 些 財 產 , 轉 入 一 筆 信 託 基 金 之 內 , 到 期 未 付 款 , 信 託 人 就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的 收 入 或 者 本 金 去 補 足 。
( 三 ) 整 筆 支 付 , 這 種 安 排 在 香 港 比 較 適 合 , 對 收 款 人 亦 較 為 有 利 , 因 為 再 婚 亦 不 致 有 影 響 , 雙 方 可 以 更 乾 淨 俐 落 地 脫 離 關 係 。

如 果 是 有 保 証 的 按 期 付 款 , 付 款 人 死 後 付 款 仍 會 繼 續 , 但 到 收 款 人 再 婚 或 死 亡 就 自 動 停 止 。 無 保 証 的 按 期 付 款 , 在 付 款 人 死 後 亦 告 停 止 。 雖 然 收 款 人 或 有 可 能 申 請 從 死 者 的 遺 產 中 取 得 一 個 合 理 的 數 目 。

假 如 付 款 人 再 婚 , 按 期 支 付 贍 養 費 的 安 排 不 會 自 動 終 止 , 但 由 於 他 的 經 濟 狀 況 可 能 因 而 有 改 變 , 他 可 以 要 求 法 庭 將 按 期 付 款 減 少 或 取 消 。

為 了 方 便 法 庭 判 定 贍 養 費 的 數 額 , 雙 方 都 要 提 供 自 己 的 收 入 及 資 金 的 詳 盡 資 料 。 法 庭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很 多 , 包 括 收 入 資 源 、 債 務 、 婚 姻 的 長 短 、 雙 方 的 年 齡 、 是 否 有 缺 陷 、 婚 後 的 生 活 水 平 、 雙 方 對 家 庭 的 貢 獻 等 等 。

假 如 以 後 發 現 有 更 改 判 令 的 需 要 , 雙 方 都 可 提 出 要 求 。 至 於 應 否 更 改 , 法 庭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 和 作 出 原 來 的 判 令 時 相 同 。

修 訂 日 期 :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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