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值律師服務 English 簡體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相連網頁 純文字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202 ) 公 營 房 屋

粵 語 聲 帶

政 府 在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的 政 策 , 目 標 是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及 改 善 他 們 的 居 住 環 境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設 有 公 屋 「 輪 侯 冊 」 , 以 便 為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提 供 租 住 公 共 房 屋 。 在 編 配 單 位 予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時 , 是 按 照 其 申 請 書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的 先 後 次 序 及 單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而 定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1 8 歲 , 而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現 居 於 香 港 並 擁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其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不 受 附 帶 逗 留 條 件 所 限 制 ( 與 逗 留 期 限 有 關 的 條 件 除 外 ) 。 未 獲 香 港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表 內 。 配 屋 時 , 申 請 表 內 必 須 有 至 少 一 半 成 員 在 香 港 住 滿 7 年 及 所 有 成 員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家 庭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所 指 定 的 限 額 ; 另 外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在 港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有 關 申 請 詳 情 及 申 請 表 格 可 到 任 何 民 政 事 務 處 、 公 共 屋 h 辦 事 處 、 深 水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及 位 於 樂 富 的 房 屋 委 員 會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

公 屋 申 請 人 需 特 別 留 意 , 在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的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完 整 及 正 確 。 根 據 《 房 屋 條 例 》 ( 第 2 8 3 章 ) 第 2 6 ( 1 ) ( c ) 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於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時 明 知 而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 第 2 2 1 章 ) 附 表 8 所 訂 第 5 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 個 月 ( 於 2 0 1 1 年 5 月 , 第 5 級 的 最 高 罰 款 為 港 幣 5 0 , 0 0 0 元 )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國 語 聲 帶

政 府 在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的 政 策 , 目 標 是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及 改 善 他 們 的 居 住 環 境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設 有 公 屋 「 輪 候 冊 」 , 以 便 為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提 供 租 住 公 共 房 屋 。 在 編 配 單 位 予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時 , 是 按 照 其 申 請 書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的 先 後 次 序 及 單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而 定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1 8 歲 , 而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現 居 於 香 港 並 擁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其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不 受 附 帶 逗 留 條 件 所 限 制 ( 與 逗 留 期 限 有 關 的 條 件 除 外 ) 。 未 獲 香 港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表 內 。 配 屋 時 , 申 請 表 內 必 須 有 至 少 一 半 成 員 在 香 港 住 滿 7 年 及 所 有 成 員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家 庭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所 指 定 的 限 額 ; 另 外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在 港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有 關 申 請 詳 情 及 申 請 表 格 可 到 任 何 民 政 事 務 處 、 公 共 屋 h 辦 事 處 、 深 水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及 位 於 樂 富 的 房 屋 委 員 會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

公 屋 申 請 人 需 特 別 留 意 , 在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的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完 整 及 正 確 。 根 據 《 房 屋 條 例 》 ( 第 2 8 3 章 ) 第 2 6 ( 1 ) ( c ) 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於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時 明 知 而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 第 2 2 1 章 ) 附 表 8 所 訂 第 5 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 個 月 ( 於 2 0 1 1 年 5 月 , 第 5 級 的 最 高 罰 款 為 港 幣 5 0 , 0 0 0 元 )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一 頁 返 回 頁 首



關於我們
當值律師計劃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家事法
土地法及業主與租客條例
刑事法
僱傭法
商務與銀行及售賣商品條例
公共及行政法憲法
環境法及民事侵權法
一般法律常識
港區國安法
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
2023 年 報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