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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301 ) 警 方 拘 捕 、 搜 查 、 查 問 及 拘 留 的 權 力

粵 語 聲 帶      國 語 聲 帶

警 務 人 員 如 有 理 由 懷 疑 任 何 人 犯 了 罪 , 就 有 權 將 他 拘 捕 , 而 不 必 持 有 手 令 。 此 外 , 警 員 在 公 眾 地 方 發 現 有 人 行 動 可 疑 , 懷 疑 他 已 經 犯 法 或 正 準 備 犯 法 , 就 可 以 將 他 截 停 、 搜 查 、 甚 至 拘 捕 。

一 般 來 說 , 警 員 無 需 手 令 即 可 搜 查 疑 犯 的 身 體 或 衣 著 , 但 要 搜 查 住 所 或 辦 公 地 點 , 就 要 有 足 夠 理 由 懷 疑 屋 內 藏 有 能 夠 証 明 疑 犯 犯 了 罪 的 物 件 , 同 時 要 取 得 裁 判 處 法 管 簽 發 的 手 令 。 但 遇 有 緊 急 情 況 , 例 如 疑 犯 可 能 逃 走 , 或 屋 內 可 能 有 人 被 禁 錮 或 身 處 危 險 之 中 , 警 方 無 手 令 亦 可 以 入 內 搜 查 。 假 如 疑 犯 拒 捕 或 設 法 逃 走 , 警 員 可 使 用 一 切 合 理 方 法 執 行 搜 查 或 拘 捕 。

拘 捕 疑 犯 後 , 警 員 必 須 立 即 說 明 他 所 犯 何 罪 , 並 警 誡 疑 犯 , 說 明 「 並 非 事 必 要 他 講 , 但 如 果 他 有 話 講 , 就 會 紀 錄 下 來 , 或 者 會 用 作 証 供 」 。

警 員 拘 捕 疑 犯 後 要 立 即 帶 返 警 處 。 假 如 並 非 拘 捕 而 只 是 「 落 口 供 」 , 疑 犯 可 以 不 跟 返 警 處 。

調 查 開 始 之 後 , 被 捕 疑 犯 有 權 一 言 不 發 , 或 要 求 見 律 師 , 在 疑 犯 說 出 任 何 會 導 致 他 被 牽 連 在 罪 案 內 的 說 話 之 前 , 警 員 必 須 再 警 誡 他 一 次 。 罪 名 如 不 嚴 重 , 他 會 獲 准 保 釋 , 在 指 定 日 期 到 裁 判 處 出 庭 , 或 再 到 警 處 協 助 進 一 步 調 查 。

假 如 罪 名 嚴 重 而 要 扣 留 , 警 方 必 須 在 合 理 期 間 內 將 疑 犯 帶 上 法 庭 , 並 向 法 官 表 明 拘 留 理 由 。 一 般 來 說 , 警 方 可 將 他 拘 留 到 最 多 四 十 八 小 時 , 到 時 仍 未 解 上 法 庭 就 要 放 人 。

到 調 查 終 結 , 警 方 若 決 定 不 再 採 取 行 動 , 就 要 書 面 通 知 疑 犯 ; 如 果 做 過 保 釋 手 續 , 保 釋 金 必 須 退 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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