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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304 )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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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審 訊 程 序 大 致 上 以 拘 捕 疑 犯 或 發 出 傳 票 為 開 始 。 以 拘 捕 的 情 形 來 說 , 警 方 會 對 疑 犯 說 明 他 為 何 被 捕 , 並 會 警 誡 他 , 說 明 他 不 一 定 要 說 話 回 答 , 但 如 有 說 話 , 就 會 紀 錄 下 來 , 或 者 會 用 作 証 供 。 通 常 他 會 被 帶 返 警 署 ; 而 除 非 案 情 嚴 重 或 有 良 好 理 由 將 他 扣 留 候 審 , 否 則 他 會 獲 准 保 釋 等 候 到 裁 判 處 出 庭 。 假 如 被 扣 留 , 他 就 會 盡 快 被 解 上 法 庭 , 通 常 是 在 四 十 八 小 時 之 內 。

傳 票 則 指 定 被 告 人 按 時 出 庭 受 審 , 假 如 不 到 庭 , 控 方 可 以 申 請 發 出 手 令 將 他 拘 捕 。 如 屬 交 通 之 類 的 輕 微 案 件 , 被 告 可 選 擇 以 書 面 認 罪 。

被 告 被 捕 後 或 接 到 傳 票 後 出 庭 , 都 要 作 法 庭 內 等 候 叫 名 。 法 官 會 宣 讀 控 罪 , 叫 他 回 答 是 否 認 罪 。 認 罪 則 由 主 控 讀 出 控 罪 情 節 , 看 被 告 是 否 同 意 。 然 後 被 告 有 權 向 法 官 陳 詞 請 求 輕 判 , 法 官 若 判 罰 款 , 被 告 可 要 求 一 個 判 款 期 限 ; 如 果 判 監 , 就 會 立 即 帶 走 , 送 去 服 刑 。

被 告 若 否 認 控 罪 , 就 會 另 訂 審 訊 日 期 , 可 能 在 四 至 十 個 星 期 之 後 , 審 訊 時 控 方 要 準 備 在 毫 無 疑 點 下 証 明 被 告 有 罪 。 控 方 可 傳 証 人 出 庭 作 証 , 被 告 有 權 盤 問 每 一 控 方 証 人 。 控 方 証 供 完 畢 後 , 被 告 可 以 不 發 一 言 , 或 者 在 法 庭 自 辯 ; 在 兩 種 情 形 下 都 可 以 傳 召 証 人 支 持 辯 護 , 但 証 人 亦 要 接 受 控 方 盤 問 。 証 人 作 供 完 畢 後 , 被 告 亦 可 陳 詞 , 然 後 由 法 官 裁 定 被 告 有 罪 抑 或 無 罪 , 應 該 釋 放 或 判 刑 , 被 告 獲 判 無 罪 , 可 以 領 回 保 釋 金 。

較 嚴 重 的 罪 名 , 例 如 傷 人 、 行 賄 、 販 毒 等 , 一 般 會 移 交 地 方 法 院 ; 叛 國 、 謀 殺 、 強 姦 及 行 劫 等 最 嚴 重 罪 案 的 被 告 , 則 交 由 最 高 法 院 , 由 一 名 控 察 司 及 七 名 陪 審 員 聯 同 審 訊 。 但 事 先 要 由 裁 判 司 進 行 初 級 偵 訊 , 他 要 滿 意 認 為 有 足 夠 証 據 始 會 移 交 高 院 , 否 則 就 要 將 案 取 消 了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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