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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508 ) 分 期 付 款

粵 語 聲 帶      國 語 聲 帶

當 你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購 物 , 貸 款 與 你 的 通 常 就 是 財 務 公 司 。 貨 物 先 由 財 務 公 司 付 款 購 買 , 再 租 給 你 。 合 約 會 規 定 , 分 期 付 款 交 清 之 後 , 你 就 成 為 物 主 。 有 些 合 約 會 規 定 , 租 用 有 權 付 出 一 個 象 徵 式 數 目 , 就 可 以 買 到 租 用 的 貨 物 。 在 此 之 前 , 貨 物 仍 然 屬 於 財 務 公 司 , 你 不 能 轉 售 給 第 三 者 。 你 如 果 未 能 準 時 付 款 , 合 約 訂 明 無 論 你 已 經 供 款 多 少 , 公 司 都 有 權 將 貨 物 收 回 。 通 常 財 務 公 司 沒 有 責 任 要 將 貨 物 再 出 售 , 然 後 扣 除 你 所 欠 的 款 項 , 將 餘 數 交 回 與 你 。 合 約 又 可 能 訂 明 : 假 如 你 未 能 遵 守 合 約 , 又 或 者 你 提 前 取 消 合 約 而 將 貨 物 退 回 , 不 論 你 佔 用 貨 物 的 日 期 如 何 短 暫 , 你 仍 要 支 付 一 個 起 碼 數 目 與 公 司 。 不 過 , 假 如 是 你 違 約 , 公 司 不 能 向 你 追 討 多 於 他 們 所 受 的 損 失 的 數 目 , 因 為 這 樣 的 條 文 就 會 變 成 罰 則 , 在 法 律 上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 反 過 來 說 , 假 如 你 終 止 合 約 將 貨 物 退 還 , 就 要 付 出 這 個 起 碼 的 數 目 。

假 如 你 破 壞 合 約 , 財 務 公 司 只 有 權 向 你 索 回 實 際 的 損 失 , 計 算 方 法 是 ─ 貨 物 的 現 購 價 錢 加 上 到 停 止 租 用 日 期 為 止 的 合 理 利 息 , 然 後 減 除 已 經 分 期 繳 付 的 總 數 , 以 及 財 務 公 司 將 貨 物 再 出 售 所 得 的 款 項 。

貨 物 的 品 質 必 須 合 理 適 用 , 可 避 免 的 毛 病 應 由 公 司 負 責 。 假 如 發 現 有 毛 病 時 你 已 用 了 頗 長 的 時 間 , 就 不 可 以 退 貨 。 你 有 權 收 回 修 理 費 , 或 者 在 扣 除 使 用 貨 物 應 該 支 付 的 估 計 代 價 後 , 收 回 已 供 款 項 的 餘 數 。 財 務 公 司 通 常 在 條 約 上 已 經 訂 明 可 以 逃 避 這 項 責 任 , 除 非 貨 物 的 毛 病 根 本 嚴 重 到 無 法 使 用 。 但 假 如 出 售 貨 物 的 人 曾 親 自 保 証 品 質 良 好 , 你 始 終 有 權 向 他 索 取 賠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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