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值律師服務 English 簡體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相連網頁 純文字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601 ) 對 政 府 決 策 不 滿 的 補 救 辦 法 之 ( 一 )


粵 語 聲 帶      

假 如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作 出 一 個 影 響 你 利 益 的 決 定 , 而 你 認 為 該 決 定 不 合 理 或 不 公 平 , 你 能 夠 怎 麼 辦 呢 ?

要 尋 求 補 救 有 兩 個 主 要 辦 法 , 第 一 種 是 到 法 庭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該 決 定 。 法 庭 有 權 覆 核 有 關 決 定 及 裁 定 該 決 定 是 否 不 合 法 或 在 不 公 平 方 式 下 所 作 出 。 可 是 , 法 庭 不 能 亦 不 會 裁 決 有 關 決 定 的 是 非 曲 直 。 所 以 你 在 司 法 覆 核 勝 訴 , 也 並 不 一 定 表 示 該 決 定 會 轉 向 對 你 有 利 。 有 關 司 法 覆 核 程 序 , 請 收 聽 另 外 一 節 有 關 的 錄 音 帶 。

另 一 個 更 普 遍 使 用 的 方 法 就 是 投 訴 。 這 錄 音 帶 目 的 是 指 出 你 可 以 有 效 投 訴 的 途 徑 。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人 應 該 是 你 投 訴 的 第 一 個 有 關 人 士 。 講 出 你 不 滿 的 地 方 及 查 問 這 是 否 是 最 後 決 定 。 假 如 他 確 定 是 , 你 就 要 查 問 你 是 否 有 權 上 訴 。 有 些 政 府 部 門 所 作 的 決 定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該 委 員 會 是 由 一 名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 但 該 委 員 會 不 是 法 庭 。 其 研 訊 程 序 比 法 庭 程 序 較 為 寬 鬆 , 你 並 不 一 定 需 要 請 律 師 代 表 你 出 席 。 該 委 員 會 有 權 推 翻 行 政 決 定 , 從 而 使 你 得 到 你 期 望 的 結 果 。

有 時 此 等 上 訴 是 向 專 業 委 員 會 或 審 裁 處 提 出 , 該 等 委 員 會 或 審 裁 處 也 不 是 法 庭 。 他 們 的 研 訊 程 序 也 是 較 法 庭 程 序 寬 鬆 而 它 們 亦 可 推 翻 有 關 決 定 。

假 若 有 關 的 決 策 人 不 改 其 決 定 而 你 亦 無 權 上 訴 , 你 可 以 向 申 訴 專 員 作 出 投 訴 。 雖 然 申 訴 專 員 的 職 務 是 調 查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營 機 構 的 行 政 失 當 , 而 不 是 幫 助 投 訴 政 府 的 人 , 但 不 合 法 或 不 公 平 的 決 定 通 常 都 被 視 為 行 政 失 當 , 所 以 申 訴 專 員 的 調 查 , 可 能 會 令 有 關 決 策 人 三 思 其 決 定 。

你 亦 可 向 一 些 有 特 殊 身 份 的 人 作 出 投 訴 , 例 如 立 法 會 議 員 或 區 議 員 等 , 他 們 雖 然 在 政 府 架 構 沒 有 任 何 職 位 , 但 他 們 可 以 很 有 效 地 使 到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對 個 別 事 件 從 新 考 慮 。

另 一 途 徑 是 向 報 紙 或 電 台 投 訴 你 的 不 平 事 件 , 如 果 你 的 事 情 成 為 傳 媒 焦 點 , 有 關 部 門 為 保 持 良 好 公 眾 形 像 , 大 有 可 能 對 事 件 作 出 反 應 。

假 如 你 所 不 滿 的 決 定 不 單 只 不 公 平 , 而 且 亦 有 貪 污 成 份 , 你 就 應 該 向 廉 政 公 署 投 訴 。 廉 政 公 署 的 特 別 職 務 是 調 查 及 揭 發 一 切 政 府 及 公 共 機 構 的 貪 污 事 件 。

最 後 , 你 亦 可 向 特 區 首 長 呈 請 。 雖 然 以 宣 洩 不 滿 來 說 , 這 未 必 是 個 最 令 人 滿 意 的 方 法 , 因 為 特 首 大 多 數 會 轉 介 事 件 到 有 關 部 門 處 理 , 該 部 門 會 認 為 其 決 定 是 正 確 而 你 的 意 見 是 錯 誤 的 。 但 有 時 , 呈 請 特 首 後 , 事 情 是 會 有 所 改 變 的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國 語 聲 帶

假 如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作 出 一 個 影 響 你 利 益 的 決 定 , 而 你 認 為 該 決 定 不 合 理 或 不 公 平 , 你 能 夠 怎 麼 辦 呢 ?

要 尋 求 補 救 , 有 兩 個 主 要 辦 法 , 第 一 個 種 是 到 法 庭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該 決 定 。 法 庭 有 權 覆 核 有 關 決 定 及 裁 定 該 決 定 是 否 不 合 法 或 在 不 公 平 方 式 下 作 出 。 可 是 , 法 庭 不 能 亦 不 會 裁 決 有 關 決 定 的 是 非 曲 直 。 所 以 你 在 司 法 覆 核 勝 訴 , 也 並 不 一 定 表 示 該 決 定 會 轉 向 對 你 有 利 。 有 關 司 法 覆 核 程 式 , 請 收 聽 另 外 一 節 有 關 的 錄 音 帶 。

另 一 個 更 普 遍 使 用 的 方 法 就 是 投 訴 。 這 錄 音 帶 目 的 是 指 出 你 可 以 有 效 投 訴 的 途 徑 。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人 應 該 是 你 投 訴 的 第 一 個 有 關 人 士 。 講 出 你 不 滿 的 地 方 及 查 問 這 是 否 是 最 後 決 定 。 假 如 他 確 定 是 , 你 就 要 查 問 你 是 否 有 權 上 訴 。 有 些 政 府 部 門 所 作 的 決 定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該 委 員 會 是 由 一 名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 但 該 委 員 會 不 是 法 庭 。 其 研 訊 程 式 比 法 庭 程 式 較 為 寬 鬆 , 你 並 不 一 定 需 要 請 律 師 代 表 你 出 席 。 該 委 員 會 有 權 推 翻 行 政 決 定 , 從 而 使 你 得 到 你 期 望 的 結 果 。

有 時 此 等 上 訴 是 向 專 業 委 員 會 或 審 裁 處 提 出 的 , 該 等 委 員 會 或 審 裁 處 也 不 是 法 庭 。 他 們 的 研 訊 程 式 比 法 庭 程 式 寬 鬆 而 它 們 亦 可 推 翻 有 關 決 定 。

假 若 有 關 的 決 策 人 不 改 其 變 他 的 決 定 而 你 亦 無 權 上 訴 , 你 可 以 向 申 訴 專 員 作 出 投 訴 。 雖 然 申 訴 專 員 的 職 務 是 調 查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營 機 構 的 行 政 失 當 , 而 不 是 幫 助 投 訴 政 府 的 人 , 但 不 合 法 或 不 公 平 的 決 定 通 常 都 被 視 為 行 政 失 當 , 所 以 申 訴 專 員 的 調 查 , 可 能 會 令 有 關 決 策 人 三 思 其 決 定 。

你 亦 可 向 一 些 有 特 殊 身 份 的 人 作 出 投 訴 , 例 如 立 法 會 議 員 或 區 議 員 等 , 他 們 雖 然 在 政 府 架 構 沒 有 任 何 職 位 , 但 他 們 可 以 很 有 效 地 使 到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對 個 別 事 件 從 新 考 慮 。

另 一 途 徑 是 向 報 紙 或 電 台 投 訴 你 的 不 平 事 件 , 如 果 你 的 事 情 成 為 傳 媒 焦 點 , 有 關 部 門 為 保 持 良 好 公 眾 形 像 , 大 有 可 能 對 事 件 作 出 反 應 。

假 如 你 所 不 滿 的 決 定 不 單 只 不 公 平 , 而 且 還 有 貪 污 成 份 , 你 就 應 該 向 廉 政 公 署 投 訴 。 廉 政 公 署 的 特 別 職 務 是 調 查 及 揭 發 一 切 政 府 及 公 共 機 構 的 貪 汙 事 件 。

最 後 , 你 還 可 以 向 特 區 首 長 呈 請 。 以 宣 洩 不 滿 來 說 , 這 未 必 是 個 最 令 人 滿 意 的 方 法 , 因 為 特 首 大 多 數 會 轉 介 事 件 到 有 關 部 門 處 理 , 該 部 門 會 認 為 其 決 定 是 正 確 而 你 的 意 見 是 錯 誤 的 ; 但 有 時 呈 請 特 首 後 , 事 情 或 會 有 所 改 變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一 頁 返 回 頁 首



關於我們
當值律師計劃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家事法
土地法及業主與租客條例
刑事法
僱傭法
商務與銀行及售賣商品條例
公共及行政法憲法
環境法及民事侵權法
一般法律常識
港區國安法
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
2023 年 報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