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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602 ) 對 政 府 決 策 不 滿 的 補 救 辦 法 之 ( 二 )


粵 語 聲 帶      

每 日 ,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構 都 會 作 出 許 多 涉 及 市 民 利 益 的 決 定 。 一 個 最 典 形 的 例 子 , 就 是 發 牌 。 法 律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控 制 著 很 多 類 社 會 活 動 , 例 如 你 需 要 領 取 牌 照 才 能 駕 駛 汽 車 、 開 酒 樓 或 售 賣 酒 類 。 假 如 牌 照 被 拒 發 或 取 消 , 申 請 或 持 牌 人 之 生 計 將 受 到 嚴 重 的 影 響 。

假 設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拒 絕 發 出 或 取 消 牌 照 , 你 有 什 麼 辦 法 去 反 對 呢 ?

雖 然 你 亦 會 有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及 審 裁 署 提 出 上 訴 的 權 力 , 但 本 節 錄 音 帶 所 討 論 是 與 上 節 錄 音 不 同 的 補 救 辦 法 。

第 一 樣 要 看 的 , 是 決 策 者 有 何 權 力 與 及 他 所 作 之 決 定 是 否 在 他 權 力 以 內 。 我 們 要 查 看 有 關 法 例 及 查 察 他 要 經 過 什 麼 步 驟 才 能 合 法 地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 如 果 他 做 少 了 任 何 步 驟 或 使 用 無 法 律 根 據 的 程 序 , 就 有 可 能 推 翻 他 的 決 定 。

有 些 條 例 規 定 有 上 訴 權 , 有 時 是 上 訴 到 一 些 專 業 委 員 會 , 審 裁 署 或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 這 些 機 構 有 權 逆 轉 有 關 決 定 。

有 時 除 了 有 權 向 專 業 委 員 會 或 審 裁 署 上 訴 外 , 更 有 權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上 訴 。 可 是 有 時 高 等 法 院 只 可 以 受 理 有 法 律 論 點 爭 辯 案 件 , 譬 如 就 一 項 立 法 所 用 的 字 眼 該 如 何 詮 釋 。 這 即 是 說 法 院 並 不 能 重 新 審 理 決 策 者 根 據 事 實 所 作 出 的 裁 定 。

就 算 在 有 關 事 件 並 沒 有 上 訴 權 , 你 仍 有 可 能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你 可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 審 查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程 序 是 否 依 足 法 例 規 定 進 行 。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是 比 較 技 術 性 的 , 但 原 訟 法 庭 會 著 眼 於 下 列 各 點 : –

  1. 法 例 是 否 賦 予 決 策 者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權 力 ;

  2. 假 如 決 策 權 是 由 一 些 附 例 或 附 屬 法 例 授 予 , 而 該 等 法 例 是 由 某 個 組 織 而 非 立 法 會 定 出 , 就 要 審 查 該 法 例 是 否 有 效 ;

  3. 有 關 決 定 是 涉 及 決 策 者 的 個 人 利 益 , 又 或 者 因 他 的 偏 見 而 影 響 他 決 定 ;

  4. 受 影 響 者 是 否 有 機 會 向 決 策 者 詳 述 其 反 對 理 據 , 從 而 使 決 策 者 有 機 會 知 悉 及 處 理 該 等 理 據 。

假 如 原 訟 法 庭 認 為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過 程 為 不 公 平 或 不 合 法 , 通 常 就 會 撤 銷 有 關 決 定 , 及 命 令 決 策 者 根 據 法 例 從 頭 進 行 有 關 決 定 的 程 序 。 但 是 原 訟 法 庭 本 身 不 能 作 出 新 的 決 定 , 因 它 在 有 關 事 件 中 的 角 色 是 審 核 法 庭 而 不 是 上 訴 法 庭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國 語 聲 帶

每 日 ,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構 都 會 作 出 許 多 涉 及 市 民 利 益 的 決 定 。 一 個 最 典 形 的 例 子 , 就 是 發 牌 。 法 律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控 制 著 很 多 類 型 的 社 會 活 動 , 例 如 你 需 要 領 取 牌 照 才 能 駕 駛 汽 車 、 開 酒 樓 或 售 賣 酒 類 。 假 如 牌 照 被 拒 發 或 取 消 , 申 請 人 或 持 牌 人 的 生 計 將 受 到 嚴 重 的 影 響 。

假 設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拒 絕 發 出 或 取 消 牌 照 , 你 有 什 麼 辦 法 去 反 對 呢 ?

雖 然 你 有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及 審 裁 署 提 出 上 訴 的 權 利 , 但 本 節 錄 音 帶 所 討 論 的 是 與 上 節 錄 音 不 同 的 補 救 辦 法 。

第 一 樣 要 看 的 , 是 決 策 者 有 何 權 力 , 與 及 他 所 作 的 決 定 是 否 在 他 的 權 限 以 內 。 接 著 我 們 可 以 查 看 有 關 的 法 例 , 及 查 察 他 要 經 過 什 麼 步 驟 才 能 合 法 地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 如 果 他 少 做 了 任 何 步 驟 , 或 使 用 了 無 法 律 根 據 的 程 序 , 那 就 有 可 能 推 翻 他 的 決 定 了 。

有 些 條 例 規 定 有 上 訴 權 , 比 方 上 訴 到 一 些 專 業 委 員 會 、 審 裁 署 , 或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 這 些 機 構 有 權 逆 轉 有 關 決 定 。

有 時 候 , 除 了 有 權 向 專 業 委 員 會 或 審 裁 署 上 訴 外 , 還 有 權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上 訴 。 可 是 高 等 法 院 只 會 受 理 有 法 律 論 點 爭 辯 的 案 件 , 譬 如 某 條 法 例 所 用 的 字 眼 該 如 何 詮 釋 。 這 即 是 說 法 院 並 不 能 重 新 審 理 決 策 者 根 據 事 實 所 作 出 的 決 策 。

就 算 在 有 關 事 件 並 沒 有 上 訴 權 , 你 仍 有 可 能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你 可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 審 查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程 序 是 否 依 足 法 例 規 定 進 行 。 這 方 面 的 法 律 是 比 較 技 術 性 的 , 但 原 訟 法 庭 會 著 眼 於 下 列 各 點 : –

  1. 法 例 是 否 賦 予 決 策 者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權 力 ;

  2. 假 如 決 策 權 是 由 一 些 附 例 或 附 屬 法 例 授 予 , 而 該 等 法 例 是 由 某 個 組 織 而 非 立 法 會 定 出 , 就 要 審 查 該 法 例 是 否 有 效 ;

  3. 有 關 決 定 是 涉 及 決 策 者 的 個 人 利 益 , 又 或 者 因 他 的 偏 見 而 影 響 他 決 定 ;

  4. 受 影 響 者 是 否 有 機 會 向 決 策 者 詳 述 其 反 對 理 據 , 從 而 使 決 策 者 有 機 會 知 悉 及 處 理 該 等 理 據 。

假 如 原 訟 法 庭 認 為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過 程 為 不 公 平 或 不 合 法 , 通 常 就 會 撤 銷 有 關 決 定 , 及 命 令 決 策 者 根 據 法 例 從 頭 進 行 有 關 決 定 的 程 序 。 但 是 原 訟 法 庭 本 身 不 能 作 出 新 的 決 定 , 因 它 在 有 關 事 件 中 的 角 色 是 審 核 法 庭 而 不 是 上 訴 法 庭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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