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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603 )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及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粵 語 聲 帶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是 為 政 府 必 定 要 承 認 及 尊 重 的 基 本 權 利 。 假 若 該 等 權 利 不 被 承 認 及 尊 重 , 我 們 就 不 會 有 文 明 的 社 會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受 到 尊 重 源 自 兩 項 法 律 。 第 一 項 為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題 名 為 「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 ; 第 二 項 是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六 月 制 訂 的 「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 該 法 例 是 參 照 「 聯 合 國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而 制 訂 。

基 本 法 訂 明 「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中 所 保 證 的 權 利 會 在 香 港 得 到 承 認 , 因 為 香 港 的 新 憲 制 安 排 是 根 據 基 本 法 所 定 , 所 以 該 等 權 利 亦 經 由 「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而 納 入 香 港 法 例 中 。

受 基 本 法 及 「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保 障 的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包 括 以 下 類 別 :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權 利 , 生 存 的 權 利 ,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的 權 利 ,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人 的 權 利 , 不 得 因 違 約 而 被 監 禁 的 權 利 , 遷 徙 往 來 的 自 由 權 利 , 被 驅 逐 出 香 港 的 人 的 權 利 , 接 受 公 平 審 訊 的 權 利 , 被 控 告 或 判 定 犯 有 刑 事 罪 的 人 的 權 利 , 享 有 刑 事 罪 及 刑 罪 沒 有 追 溯 力 的 權 利 , 私 隱 的 權 利 , 思 想 、 信 念 及 宗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 發 表 自 由 的 權 利 , 和 平 集 會 的 權 利 , 結 社 自 由 的 權 利 , 享 有 關 於 結 婚 和 家 庭 的 權 利 , 兒 童 的 權 利 , 參 與 公 眾 生 活 的 權 利 , 在 法 律 前 平 等 及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的 權 利 , 以 及 少 數 族 群 的 權 利 。

要 在 這 節 錄 音 裡 詳 細 解 釋 每 項 權 利 的 法 律 內 容 是 不 可 能 的 ,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立 法 會 不 能 制 訂 任 何 與 該 等 基 本 權 利 有 抵 觸 的 法 例 。 假 如 有 人 向 法 庭 投 訴 指 某 法 例 與 其 基 本 權 利 有 所 抵 觸 , 而 法 庭 亦 同 意 其 說 法 , 法 庭 就 無 可 避 免 要 宣 判 該 法 例 為 違 憲 。

有 一 項 權 利 是 值 得 在 此 一 提 的 , 就 是 拫 據 「 人 權 法 條 例 」 第 十 一 條 ( 二 ) ( 丁 ) , 任 何 無 資 力 聘 請 律 師 的 刑 事 案 件 被 告 人 , 都 有 得 到 免 費 律 師 代 表 的 權 利 。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可 以 為 大 部 份 在 裁 判 法 院 受 審 的 刑 事 被 告 人 提 供 律 師 代 表 。

有 關 詳 情 , 你 可 到 該 服 務 設 於 你 受 審 的 裁 判 法 院 內 的 法 庭 聯 絡 處 查 詢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國 語 聲 帶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是 政 府 必 定 要 承 認 及 尊 重 的 基 本 權 利 。 假 若 該 等 權 利 不 被 承 認 及 尊 重 , 我 們 就 不 會 有 文 明 的 社 會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受 到 尊 重 , 源 於 兩 項 法 律 。 第 一 項 是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 其 題 目 是 「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 ; 第 二 項 是 一 九 九 一 年 六 月 制 訂 的 「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 該 法 例 是 參 照 「 聯 合 國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而 制 訂 的 。

基 本 法 訂 明 「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中 所 保 證 的 權 利 會 在 香 港 得 到 承 認 , 因 為 香 港 的 新 憲 制 安 排 是 根 據 基 本 法 所 定 , 所 以 該 等 權 利 亦 經 由 「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納 入 香 港 法 例 中 。

受 基 本 法 及 「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保 障 的 公 民 及 政 治 權 利 , 包 括 以 下 類 別 :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權 利 , 生 存 的 權 利 ,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的 權 利 ,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人 的 權 利 , 不 得 因 違 約 而 被 監 禁 的 權 利 , 遷 徙 往 來 自 由 的 權 利 , 被 驅 逐 出 香 港 的 人 的 權 利 , 接 受 公 平 審 訊 的 權 利 , 被 控 告 或 判 定 犯 有 刑 事 罪 的 人 的 權 利 , 刑 事 罪 及 刑 罪 罰 沒 有 追 溯 力 的 權 利 , 私 隱 的 權 利 , 思 想 、 信 念 及 宗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 發 表 自 由 的 權 利 , 和 平 集 會 的 權 利 , 結 社 自 由 的 權 利 , 關 於 結 婚 和 家 庭 的 權 利 , 兒 童 的 權 利 , 參 與 公 眾 生 活 的 權 利 , 在 法 律 前 平 等 及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的 權 利 , 以 及 少 數 族 群 的 權 利 。

要 在 這 節 錄 音 裡 詳 細 解 釋 每 項 權 利 的 法 律 內 容 是 不 可 能 的 ,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立 法 會 不 能 制 訂 任 何 與 該 等 基 本 權 利 有 抵 觸 的 法 例 。 假 如 有 人 向 法 庭 投 訴 指 某 法 例 與 其 基 本 權 利 有 所 抵 觸 , 而 法 庭 亦 同 意 其 說 法 , 法 庭 就 無 可 避 免 要 宣 判 該 法 例 為 違 憲 。

有 一 項 權 利 是 值 得 在 此 一 提 的 , 就 是 拫 據 「 人 權 法 條 例 」 第 十 一 條 ( 二 ) ( 丁 ) , 任 何 無 資 力 聘 請 律 師 的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 都 有 得 到 免 費 律 師 代 表 的 權 利 。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可 以 為 大 部 份 在 裁 判 法 院 受 審 的 刑 事 被 告 人 提 供 律 師 代 表 。

有 關 詳 情 , 你 可 到 該 服 務 設 於 你 受 審 的 裁 判 法 院 內 的 法 庭 聯 絡 處 查 詢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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