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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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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4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粵 語 聲 帶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根 據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機 構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是 單 一 法 團 , 有 全 權 處 理 本 身 的 行 政 及 財 務 事 宜 。 申 訴 專 員 為 市 民 提 供 一 個 申 訴 途 徑 。 申 訴 專 員 可 以 公 布 和 調 查 市 民 就 政 府 部 門 / 公 營 機 構 行 政 失 當 ( 包 括 欠 缺 效 率 、 拙 劣 或 不 妥 善 的 行 政 決 定 、 行 為 、 建 議 或 缺 失 遺 漏 ) 作 出 的 申 訴 。

申 訴 專 員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直 接 委 任 , 擔 當 監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 以 確 保 :

  •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 防 止 濫 用 職 權

  • 把 錯 誤 糾 正

  • 在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 指 出 事 實 真 相

  • 人 權 受 到 保 障

  •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和 效 率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主 要 職 責 , 是 調 查 市 民 就 政 府 部 門 ( 香 港 警 務 署 及 廉 政 公 署 除 外 ) 和 主 要 公 營 機 構 行 政 失 當 作 出 的 投 訴 。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亦 授 權 申 訴 專 員 調 查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署 及 廉 政 公 署 ) 違 反 《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 的 投 訴 。 投 訴 須 由 直 接 受 屈 的 當 事 人 親 自 提 出 。 市 民 可 以 用 書 面 、 電 話 , 或 親 往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作 出 投 訴 。 所 有 投 訴 內 容 均 絕 對 保 密 。 然 而 , 申 訴 專 員 的 權 力 受 到 某 些 限 制 。 舉 例 來 說 , 若 投 訴 人 可 以 循 其 他 法 定 途 徑 提 出 上 訴 或 反 對 , 或 投 訴 事 項 微 不 足 道 、 瑣 屑 無 聊 、 無 理 取 鬧 , 或 投 訴 人 並 非 真 誠 地 作 出 投 訴 , 申 訴 專 員 都 不 會 展 開 調 查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人 員 評 審 投 訴 個 案 後 , 便 會 從 查 訊 、 調 解 以 及 全 面 調 查 這 三 種 方 法 中 , 選 擇 一 個 合 適 的 方 法 處 理 。

除 了 調 查 投 訴 個 案 外 , 申 訴 專 員 亦 可 以 主 動 展 開 直 接 調 查 , 並 公 布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調 查 報 告 。 申 訴 專 員 以 先 知 先 行 的 態 度 進 行 直 接 調 查 , 這 類 調 查 有 助 於 解 決 制 度 上 的 行 政 流 弊 , 而 且 透 過 解 決 根 本 的 問 題 或 其 他 可 能 引 起 投 訴 的 因 素 , 亦 可 以 確 保 將 來 不 會 有 類 似 的 投 訴 出 現 。

市 民 聯 絡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方 法 如 下 :

  • 電 話 : 2 6 2 9 0 5 5 5

  • 免 付 郵 資 的 投 訴 表 格 : 表 格 可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 亦 可 致 電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或 以 傳 真 方 式 索 取 。

  • 郵 遞 或 親 身 投 訴 :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 6 8 - 2 0 0 號 信 德 中 心 招 商 局 大 廈 3 0 樓

    (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 傳 真 號 碼 : 2 8 8 2 8 1 4 9

  • 網 上 投 訴 表 格 : w w w . o m b u d s m a n . h k

  • 電 郵 地 址 : c o m p l a i n t s @ o m b u d s m a n . h k 及

    e n q u i r y @ o m b u d s m a n . h k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國 語 聲 帶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根 據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機 構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是 單 一 法 團 , 有 全 權 處 理 本 身 的 行 政 及 財 務 事 宜 。 申 訴 專 員 為 市 民 提 供 一 個 申 訴 途 徑 。 申 訴 專 員 可 以 公 布 和 調 查 市 民 就 政 府 部 門 / 或 公 營 機 構 行 政 失 當 所 作 出 的 申 訴 ( 包 括 欠 缺 效 率 、 拙 劣 或 不 妥 善 的 行 政 決 定 、 行 為 、 建 議 或 缺 失 遺 漏 ) 。

申 訴 專 員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直 接 委 任 , 擔 當 監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 以 確 保 :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 防 止 濫 用 職 權

  • 把 錯 誤 糾 正

  • 在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 指 出 事 實 真 相

  • 人 權 受 到 保 障

  •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和 效 率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主 要 職 責 , 是 調 查 市 民 就 政 府 部 門 ( 香 港 警 務 署 及 廉 政 公 署 除 外 ) 和 主 要 公 營 機 構 行 政 失 當 作 出 的 投 訴 。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 亦 授 權 申 訴 專 員 調 查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署 及 廉 政 公 署 ) 違 反 《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 的 投 訴 。 投 訴 須 由 直 接 受 委 屈 的 當 事 人 親 自 提 出 。 市 民 可 以 用 書 面 、 電 話 , 或 親 身 向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作 出 投 訴 。 所 有 投 訴 內 容 均 絕 對 保 密 。 然 而 , 申 訴 專 員 的 權 力 受 到 某 些 限 制 。 舉 例 來 說 , 若 投 訴 人 可 以 循 其 他 法 定 途 徑 提 出 上 訴 或 反 對 , 或 投 訴 事 項 微 不 足 道 、 瑣 屑 無 聊 、 無 理 取 鬧 , 或 投 訴 人 並 非 真 誠 地 作 出 投 訴 , 申 訴 專 員 都 不 會 展 開 調 查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人 員 評 審 投 訴 個 案 後 , 便 會 從 查 訊 、 調 解 以 及 全 面 調 查 這 三 種 方 法 中 , 選 擇 一 個 合 適 的 方 法 處 理 。

    除 了 調 查 投 訴 個 案 外 , 申 訴 專 員 亦 可 以 主 動 展 開 直 接 調 查 , 並 公 布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調 查 報 告 。 申 訴 專 員 以 先 知 先 行 的 態 度 進 行 直 接 調 查 , 這 類 調 查 有 助 於 解 決 制 度 上 的 行 政 流 弊 , 而 且 透 過 解 決 根 本 的 問 題 或 其 他 可 能 引 起 投 訴 的 因 素 , 亦 可 以 確 保 將 來 不 會 有 類 似 的 投 訴 出 現 。

    市 民 聯 絡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方 法 如 下 :

    • 電 話 : 2 6 2 9 0 5 5 5

    • 免 付 郵 資 的 投 訴 表 格 : 表 格 可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 亦 可 致 電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或 以 傳 真 方 式 索 取 。

    • 郵 遞 或 親 身 投 訴 :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 6 8 - 2 0 0 號 信 德 中 心 招 商 局 大 廈 3 0 樓

      (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傳 真 號 碼 : 2 8 8 2 8 1 4 9

    • 網 上 投 訴 表 格 : w w w . o m b u d s m a n . h k

    • 電 郵 地 址 : c o m p l a i n t s @ o m b u d s m a n . h k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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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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