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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708 ) 醫 療 廢 物 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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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 療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 在 2 0 1 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目 的 是 確 保 醫 療 廢 物 得 以 環 保 和 安 全 的 方 式 處 理 及 處 置 。 規 管 條 文 載 在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中 。 醫 療 廢 物 管 制 是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負 責 執 行 。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界 定 了 醫 療 廢 物 的 定 義 。 簡 而 言 之 , 醫 療 廢 物 是 指 來 自 醫 院 、 診 所 或 化 驗 所 的 廢 物 , 包 括 棄 置 的 利 器 、 化 驗 所 廢 物 、 人 體 和 動 物 組 織 、 血 液 、 棉 花 球 和 敷 料 等 。

廢 物 產 生 者 應 為 其 產 生 廢 物 的 處 所 ,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索 取 一 個 「 地 點 編 碼 」 。 廢 物 產 生 者 須 把 醫 療 廢 物 委 託 持 牌 收 集 商 運 送 , 或 由 醫 護 專 業 人 士 送 交 收 集 站 或 持 牌 處 置 設 施 , 並 保 留 有 關 託 運 或 送 交 醫 療 廢 物 的 記 錄 1 2 個 月 。 同 時 , 廢 物 產 生 者 亦 應 妥 善 分 隔 、 包 裝 、 標 識 和 暫 存 醫 療 廢 物 。

任 何 人 計 劃 提 供 醫 療 廢 物 的 收 集 或 處 置 業 務 , 必 須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申 領 牌 照 。 未 持 有 效 牌 照 而 收 集 或 處 置 醫 療 廢 物 乃 屬 違 法 行 為 。

處 置 醫 療 廢 物 的 過 程 中 , 各 相 關 人 士 , 包 括 廢 物 產 生 者 、 送 交 醫 療 廢 物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士 、 廢 物 收 集 站 、 持 牌 收 集 商 及 處 置 設 施 ,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 運 載 記 錄 」 , 並 保 留 存 根 作 為 記 錄 。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為 指 定 接 收 及 處 理 醫 療 廢 物 設 施 。 根 據 用 者 自 付 原 則 , 在 該 中 心 處 置 醫 療 廢 物 須 要 繳 交 法 例 訂 明 的 費 用 。

如 有 查 詢 , 請 聯 絡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污 染 管 制 分 區 辦 事 署 或 致 電 他 們 的 顧 客 服 務 熱 線 2 8 3 8 3 1 1 1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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