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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03 ) 更 改 姓 名


粵 語 聲 帶      

一 般 來 說 , 法 律 容 許 一 個 人 使 用 任 何 一 個 姓 名 。 在 本 港 , 最 普 遍 用 以 證 明 你 的 身 份 的 文 件 , 就 是 身 份 證 。 更 改 身 份 證 上 姓 名 的 手 續 相 當 簡 單 , 你 可 以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

你 應 該 到 最 接 近 府 上 的 分 處 , 領 取 一 份 編 號 R O P 7 3 的 表 格 。 這 份 表 格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都 可 以 。 要 證 明 你 已 經 改 了 姓 名 , 有 兩 個 方 法 。 其 一 是 引 用 一 種 名 為 「 更 改 姓 名 契 約 」 的 法 律 文 件 , 這 是 更 改 姓 名 最 普 遍 而 又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 假 如 由 律 師 代 為 起 稿 辦 理 , 費 用 大 約 是 五 百 元 至 一 千 元 之 間 。 假 如 你 自 覺 負 擔 不 起 這 費 用 , 你 應 該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分 處 的 義 務 法 律 輔 導 , 要 求 約 見 一 名 律 師 , 向 他 求 教 。 第 二 個 方 法 是 向 人 事 登 記 處 提 出 證 明 , 證 實 你 在 過 去 五 年 已 改 用 了 新 的 姓 名 。 你 可 以 呈 遞 學 校 紀 錄 或 受 僱 紀 錄 , 或 者 其 他 可 以 用 作 證 據 的 其 他 文 件 。

表 格 R O P 7 3 號 必 須 填 妥 交 回 人 事 登 記 處 , 可 以 郵 寄 、 親 自 送 回 、 傳 真 、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入 境 處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提 交 。 該 處 會 通 知 你 在 指 定 的 地 點 和 時 間 前 去 面 見 。 時 間 通 常 是 提 出 申 請 後 三 個 至 四 個 星 期 。 在 此 期 間 , 你 應 該 安 排 起 稿 一 份 「 更 改 姓 名 契 約 」 , 或 者 收 集 其 他 所 需 的 文 件 。 要 記 得 , 過 膠 文 件 不 會 被 接 受 作 為 證 據 。

假 如 你 以 「 更 改 姓 名 契 約 」 方 法 改 名 , 前 去 面 見 時 只 要 帶 該 份 契 約 , 否 則 就 要 攜 帶 足 以 證 明 你 在 過 去 五 年 已 改 用 新 姓 名 的 證 據 。 面 見 你 的 職 員 會 審 查 所 有 文 件 , 假 如 一 切 妥 當 , 載 明 你 的 新 名 字 的 全 新 身 份 證 , 會 在 十 個 工 作 天 後 發 出 給 你 , 請 注 意 此 項 申 請 需 要 繳 交 費 用 。 如 果 證 明 文 件 未 足 夠 , 就 會 延 期 再 面 見 , 你 會 有 足 夠 的 額 外 時 間 去 作 好 必 須 的 準 備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國 語 聲 帶

一 般 來 說 , 法 律 容 許 一 個 人 使 用 任 何 一 個 姓 名 。 在 本 港 , 最 普 遍 用 以 證 明 你 的 身 份 的 文 件 , 就 是 身 份 證 。 更 改 身 份 證 上 姓 名 的 手 續 相 當 簡 單 , 你 可 以 到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

你 應 該 到 最 接 近 府 上 的 分 處 , 領 取 一 份 編 號 R O P 7 3 的 表 格 。 這 份 表 格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都 可 以 。 要 證 明 你 已 經 改 了 姓 名 , 有 兩 個 方 法 。 其 一 是 引 用 一 種 名 為 「 更 改 姓 名 契 約 」 的 法 律 文 件 , 這 是 更 改 姓 名 最 普 遍 而 又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 假 如 由 律 師 代 為 起 稿 辦 理 , 費 用 大 約 是 五 百 元 至 一 千 元 之 間 。 假 如 你 自 覺 負 擔 不 起 這 費 用 , 你 應 該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分 處 的 義 務 法 律 輔 導 , 要 求 約 見 一 名 律 師 , 向 他 求 教 。 第 二 個 方 法 是 向 人 事 登 記 處 提 出 證 明 , 證 實 你 在 過 去 五 年 已 改 用 了 新 的 姓 名 。 你 可 以 呈 遞 學 校 紀 錄 或 受 僱 紀 錄 , 或 者 其 他 可 以 用 作 證 據 的 其 他 文 件 。

表 格 R O P 7 3 號 必 須 填 妥 交 回 人 事 登 記 處 , 可 以 郵 寄 、 親 自 送 回 、 傳 真 、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入 境 處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提 交 。 該 處 會 通 知 你 在 指 定 的 地 點 和 時 間 前 去 面 見 。 時 間 通 常 是 提 出 申 請 後 三 個 至 四 個 星 期 。 在 此 期 間 , 你 應 該 安 排 起 稿 一 份 「 更 改 姓 名 契 約 」 , 或 者 收 集 其 他 所 需 的 文 件 。 要 記 得 , 過 膠 文 件 不 會 被 接 受 作 為 證 據 。

假 如 你 以 「 更 改 姓 名 契 約 」 方 法 改 名 , 前 去 面 見 時 只 要 帶 該 份 契 約 , 否 則 就 要 攜 帶 足 以 證 明 你 在 過 去 五 年 已 改 用 新 姓 名 的 證 據 。 面 見 你 的 職 員 會 審 查 所 有 文 件 , 假 如 一 切 妥 當 , 載 明 你 的 新 名 字 的 全 新 身 份 證 , 會 在 十 個 工 作 天 後 發 出 給 你 , 請 注 意 此 項 申 請 需 要 繳 交 費 用 。 如 果 證 明 文 件 未 足 夠 , 就 會 延 期 再 面 見 , 你 會 有 足 夠 的 額 外 時 間 去 作 好 必 須 的 準 備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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