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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08 )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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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專 責 處 理 款 額 不 超 過 七 萬 五 千 元 的 錢 銀 申 請 。 你 可 以 請 該 處 的 登 記 處 指 導 有 關 申 請 可 否 提 交 審 裁 處 辨 理 。

提 出 申 請 的 第 一 項 步 驟 是 到 審 裁 處 的 登 記 處 索 取 一 套 申 請 表 格 。 將 申 索 人 及 被 告 人 之 詳 情 填 寫 在 表 格 一 上 , 把 申 請 之 詳 情 寫 在 表 格 二 上 , 表 格 可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 將 填 妥 和 簽 署 好 的 申 請 表 格 , 交 回 審 裁 處 並 繳 交 所 需 費 用 後 , 就 會 獲 得 編 排 聆 訊 的 日 期 。 申 請 書 和 聆 訊 通 知 書 會 由 法 庭 執 達 吏 送 達 被 告 人 。

申 索 人 與 被 告 人 均 應 在 聆 訊 當 日 到 達 審 裁 處 。 如 果 雙 方 在 會 見 審 裁 官 指 派 的 調 查 主 任 後 仍 未 能 和 解 , 審 裁 處 會 指 導 雙 方 應 如 何 準 備 審 訊 。 請 記 住 , 調 查 主 任 不 能 向 你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聆 訊 可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進 行 , 但 不 可 以 聘 用 律 師 代 表 出 庭 。

如 敗 訴 一 方 不 繳 付 所 裁 決 的 款 項 , 你 可 申 請 由 法 庭 執 達 吏 執 行 該 項 裁 決 , 你 必 須 繳 付 執 達 吏 費 用 , 如 被 告 人 有 足 夠 的 財 產 , 所 繳 費 用 可 連 同 裁 決 款 項 一 併 向 被 告 人 收 回 。 如 被 告 人 對 繳 付 裁 決 款 項 有 困 難 , 可 以 向 審 裁 處 申 請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付 。

如 果 訴 訟 任 何 一 方 不 滿 審 裁 官 的 命 令 或 裁 決 , 必 須 於 有 關 命 令 或 裁 決 後 七 日 內 提 出 。

至 於 上 訴 則 只 可 以 因 法 律 上 的 問 題 , 或 以 申 請 不 屬 審 裁 處 權 力 範 圍 內 而 提 出 上 訴 。 一 般 上 訴 要 在 接 獲 書 面 裁 決 之 日 起 計 七 日 內 提 出 。

你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困 難 , 可 隨 時 向 審 裁 處 職 員 詢 問 要 求 指 導 , 他 們 會 樂 意 為 你 服 務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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