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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16 ) 為 被 虐 待 的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粵 語 聲 帶      

監 護 委 員 會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 因 此 不 能 就 其 個 人 、 醫 療 或 財 務 上 作 出 合 理 決 定 的 人 作 出 監 護 令 , 委 任 監 護 人 。 若 某 人 是 精 神 病 患 者 、 癡 呆 症 患 者 、 弱 智 人 士 、 因 中 風 或 意 外 引 致 腦 部 受 損 的 人 或 其 他 精 神 上 無 能 力 的 人 , 可 被 視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5 9 Q 條 授 權 監 護 委 員 會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可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 –

( a )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正 處 於 危 險 中 或 正 在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被 虐 待 或 受 人 利 用 ;

( b )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無 能 力 就 其 個 人 情 況 作 出 合 理 的 決 定 ; 及

( c ) 有 需 要 立 刻 提 供 款 項 以 保 護 該 人 。

若 無 充 份 理 由 申 請 緊 急 監 護 令 , 可 申 請 一 般 監 護 令 , 以 保 護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的 利 益 及 福 利 。

任 何 受 肉 體 、 性 愛 、 心 理 虐 待 或 被 濫 用 財 務 及 忽 略 的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 都 構 成 足 夠 理 由 申 請 緊 急 或 一 般 監 護 令 。

肉 體 上 受 虐 待 指 任 何 可 對 身 體 造 成 傷 害 或 不 適 的 暴 力 行 為 , 包 括 不 適 當 或 強 行 使 用 約 束 力 , 如 將 某 人 縛 在 椅 子 或 床 上 。 肉 體 上 受 虐 待 亦 包 括 誤 用 藥 物 , 即 不 給 予 太 多 藥 物 。

性 虐 待 指 任 何 不 自 願 的 撫 摸 或 性 行 為 , 包 括 性 襲 擊 及 性 侵 犯 。

濫 用 或 利 用 財 務 指 在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不 理 解 的 情 況 下 , 或 未 經 他 同 意 , 或 使 用 不 恰 當 的 影 響 力 , 不 適 當 地 使 用 或 濫 用 他 的 財 產 及 金 錢 。

心 理 上 受 虐 待 指 對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精 神 健 康 或 福 利 造 成 傷 害 的 任 何 行 動 , 例 如 將 他 禁 固 在 家 中 、 肉 體 上 或 社 交 上 隔 絕 、 言 語 中 傷 、 侵 犯 、 羞 辱 、 恐 嚇 、 剝 奪 資 訊 及 私 隱 權 、 拒 絕 接 受 探 訪 或 威 脅 , 例 如 將 他 送 去 護 理 院 。

忽 略 指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基 本 需 要 不 能 由 自 己 或 通 過 他 人 獲 得 滿 足 , 及 或 沒 有 接 受 適 當 的 醫 療 、 牙 科 或 精 神 治 療 。 例 如 將 年 長 者 留 在 不 安 全 或 隔 離 的 地 方 , 或 將 他 縛 在 床 上 或 椅 上 。

監 護 委 員 會 必 須 有 三 位 成 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批 出 監 護 令 。 三 位 成 員 會 盡 快 召 開 聆 訊 。

緊 急 監 護 令 有 效 期 最 多 三 個 月 。

你 可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辦 公 時 間 內 致 電 2 3 6 9 1 9 9 9 向 監 護 委 員 會 查 詢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十 二 日



國 語 聲 帶

監 護 委 員 會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 因 此 不 能 就 其 個 人 、 醫 療 或 財 務 上 作 出 合 理 決 定 的 人 作 出 監 護 令 , 委 任 監 護 人 。 若 某 人 是 精 神 病 患 者 、 癡 呆 症 患 者 、 弱 智 人 士 、 因 中 風 或 意 外 引 致 腦 部 受 損 的 人 或 其 他 精 神 上 無 能 力 的 人 , 可 被 視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5 9 Q 條 授 權 監 護 委 員 會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可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 –

( a )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正 處 於 危 險 中 或 正 在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被 虐 待 或 受 人 利 用 ;

( b )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無 能 力 就 其 個 人 情 況 作 出 合 理 的 決 定 ; 及

( c ) 有 需 要 立 刻 作 出 安 排 以 保 護 該 人 。

若 無 充 份 理 由 申 請 緊 急 監 護 令 , 可 申 請 一 般 監 護 令 , 以 保 護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的 利 益 及 福 利 。

任 何 受 肉 體 、 性 愛 、 心 理 虐 待 或 被 濫 用 財 務 及 忽 略 的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 都 構 成 足 夠 理 由 申 請 緊 急 或 一 般 監 護 令 。

肉 體 上 受 虐 待 指 任 何 可 對 身 體 造 成 傷 害 或 不 適 的 暴 力 行 為 , 包 括 不 適 當 或 強 行 使 用 約 束 力 , 如 將 某 人 縛 在 椅 子 或 床 上 。 肉 體 上 受 虐 待 亦 包 括 誤 用 藥 物 , 即 不 給 予 太 多 藥 物 。

性 虐 待 指 任 何 不 自 願 的 撫 摸 或 性 行 為 , 包 括 性 襲 擊 及 性 侵 犯 。

濫 用 或 利 用 財 務 指 在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不 理 解 的 情 況 下 , 或 未 經 他 同 意 , 或 使 用 不 恰 當 的 影 響 力 , 不 適 當 地 使 用 或 濫 用 他 的 財 產 及 金 錢 。

心 理 上 受 虐 待 指 對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精 神 健 康 或 福 利 造 成 傷 害 的 任 何 行 動 , 例 如 將 他 禁 固 在 家 中 、 肉 體 上 或 社 交 上 隔 絕 、 言 語 中 傷 、 侵 犯 、 羞 辱 、 恐 嚇 、 剝 奪 資 訊 及 私 隱 權 、 拒 絕 接 受 探 訪 或 威 脅 , 例 如 將 他 送 去 護 理 院 。

忽 略 指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基 本 需 要 不 能 由 自 己 或 通 過 他 人 獲 得 滿 足 , 及 或 沒 有 接 受 適 當 的 醫 療 、 牙 科 或 精 神 治 療 。 例 如 將 年 長 者 留 在 不 安 全 或 隔 離 的 地 方 , 或 將 他 縛 在 床 上 或 椅 上 。

監 護 委 員 會 必 須 有 三 位 成 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批 出 監 護 令 。 三 位 成 員 會 盡 快 召 開 聆 訊 。

緊 急 監 護 令 有 效 期 最 多 三 個 月 。

你 可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辦 公 時 間 內 致 電 2 3 6 9 1 9 9 9 向 監 護 委 員 會 查 詢 。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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