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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錄 音 祗 是 一 項 簡 略 介 紹 , 而 非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在 進 行 任 何 會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動 之 前 , 請 先 請 教 你 的 律 師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要 求 面 見 免 費 法 律 指 導 計 劃 的 律 師 。



( 817 ) 監 護 委 員 會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粵 語 聲 帶      

監 護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根 據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 第 1 3 6 章 ) 第 I V B 部 成 立 。 有 關 委 員 會 資 料 請 參 看 w w w . a d u l t g u a r d i a n s h i p . o r g . h k 網 頁 。

監 護 委 員 會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 因 此 不 能 就 其 個 人 、 醫 療 或 財 務 上 作 出 合 理 決 定 的 人 作 出 監 護 令 , 委 任 監 護 人 。

若 某 人 是 精 神 病 患 者 、 癡 呆 症 患 者 、 弱 智 人 士 、 因 意 外 或 中 風 引 致 腦 部 受 損 的 人 或 其 他 精 神 上 無 能 力 的 人 , 可 被 視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

多 數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都 不 需 要 監 護 人 , 因 為 其 家 人 、 朋 友 及 提 供 服 務 者 可 幫 助 他 們 作 出 決 定 。 若 此 等 非 正 式 安 排 不 能 促 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便 需 申 請 監 護 令 。

( a ) 當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正 受 到 或 可 能 受 到 肉 體 、 精 神 或 財 務 上 虐 待 、 忽 略 、 自 我 忽 略 或 受 人 利 用 ;

( b ) 如 果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或 其 他 人 不 同 意 目 前 替 他 作 出 的 決 定 ;

( c ) 當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與 家 人 之 間 , 或 其 家 人 與 提 供 服 務 者 之 間 有 歧 見 , 不 能 為 他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或 得 到 適 當 的 治 療 ;

( d )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反 對 接 受 建 議 的 照 顧 或 治 療 , 例 如 被 安 排 入 住 某 院 舍 ;

( e ) 醫 生 拒 絕 替 他 進 行 非 緊 急 治 療 , 除 非 監 護 人 給 予 同 意 進 行 治 療 。

若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正 處 於 危 險 中 , 正 受 到 虐 待 或 受 人 利 用 , 必 須 立 刻 得 到 保 護 , 監 護 委 員 會 可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 有 效 期 最 長 為 三 個 月 。 有 關 詳 情 , 請 收 聽 「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 熱 線 。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的 親 屬 、 醫 院 管 理 局 、 非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社 工 , 或 醫 生 都 可 申 請 監 護 令 , 無 需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 監 護 委 員 會 促 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和 福 利 , 保 護 他 們 。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該 會 會 盡 量 徵 詢 及 尊 重 他 們 的 意 見 及 願 望 , 除 非 他 們 的 意 見 及 願 望 不 符 合 他 們 的 利 益 , 需 要 否 決 。 該 會 會 盡 量 維 護 他 們 自 行 決 定 的 權 利 。

如 他 們 不 能 自 行 決 定 時 , 監 護 委 員 會 會 委 任 監 護 人 代 表 他 們 作 出 決 定 , 監 護 人 通 常 是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親 屬 或 朋 友 , 必 須 促 進 他 的 利 益 和 福 利 。 若 無 其 他 合 適 人 選 , 委 員 會 會 委 任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為 監 護 人 。

監 護 人 獲 監 護 委 員 會 授 予 法 律 權 力 , 替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就 其 個 人 重 要 事 情 作 出 決 定 , 如 住 宿 , 醫 療 、 為 教 育 或 工 作 的 目 的 送 他 到 指 定 的 地 方 等 。 監 護 人 也 獲 授 予 法 律 權 力 , 替 該 人 管 理 金 錢 ,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第 四 季 時 , 每 月 不 超 過 港 幣 17,000 元 的 款 項 。

若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有 許 多 資 產 或 金 錢 , 可 向 原 訟 法 庭 申 請 發 出 命 令 , 管 理 他 的 財 務 。 此 等 申 請 需 可 由 律 師 作 出 , 須 付 律 師 費 用 。 可 是 , 該 法 庭 無 權 委 任 監 護 人 , 處 理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事 宜 。 有 關 此 等 事 宜 , 仍 需 向 監 護 委 員 會 申 請 監 護 令 。

監 護 委 員 會 聆 訊 最 少 有 三 名 成 員 出 席 , 包 括 與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有 相 處 經 驗 的 人 士 、 律 師 、 醫 生 、 社 會 工 作 者 及 心 理 學 家 。 由 於 聆 訊 非 正 式 進 行 , 故 不 須 法 律 代 表 。

監 護 委 員 會 雖 然 不 是 法 庭 , 但 其 裁 決 有 法 律 效 力 。 有 關 裁 決 可 向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監 護 令 有 效 期 最 多 為 十 二 個 月 。 覆 核 可 延 長 三 年 , 可 再 次 審 核 。

有 關 詳 情 , 請 聯 絡 :

監 護 委 員 會

電 話 : 2 3 6 9     1 9 9 9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國 語 聲 帶

監 護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根 據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 第 1 3 6 章 ) 第 I V B 部 成 立 。 有 關 委 員 會 資 料 請 參 看 w w w . a d u l t g u a r d i a n s h i p . o r g . h k 網 頁 。

監 護 委 員 會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 因 此 不 能 就 其 個 人 、 醫 療 或 財 務 上 作 出 合 理 決 定 的 人 作 出 監 護 令 , 委 任 監 護 人 。

若 某 人 是 精 神 病 患 者 、 癡 呆 症 患 者 、 弱 智 人 士 、 因 意 外 或 中 風 引 致 腦 部 受 損 的 人 或 其 他 精 神 上 無 能 力 的 人 , 可 被 視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

多 數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都 不 需 要 監 護 人 , 因 為 其 家 人 、 朋 友 及 提 供 服 務 者 可 幫 助 他 們 作 出 決 定 。 若 此 等 非 正 式 安 排 不 能 促 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便 需 申 請 監 護 令 。

( a ) 當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正 受 到 或 可 能 受 到 肉 體 、 精 神 或 財 務 上 虐 待 、 忽 略 、 自 我 忽 略 或 受 人 利 用 ;

( b ) 如 果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或 其 他 人 不 同 意 目 前 替 他 作 出 的 決 定 ;

( c ) 當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與 家 人 之 間 , 或 其 家 人 與 提 供 服 務 者 之 間 有 歧 見 , 不 能 為 他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或 得 到 適 當 的 治 療 ;

( d )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反 對 接 受 建 議 的 照 顧 或 治 療 , 例 如 被 安 排 入 住 某 院 舍 ;

( e ) 醫 生 拒 絕 替 他 進 行 非 緊 急 治 療 , 除 非 監 護 人 給 予 同 意 進 行 治 療 。

若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正 處 於 危 險 中 , 正 受 到 虐 待 或 受 人 利 用 , 必 須 立 刻 得 到 保 護 , 監 護 委 員 會 可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 有 效 期 最 長 為 三 個 月 。 有 關 詳 情 , 請 收 聽 「 為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 熱 線 。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的 親 屬 、 醫 院 管 理 局 、 非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社 工 , 或 醫 生 , 都 可 申 請 監 護 令 , 無 需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 監 護 委 員 會 促 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和 福 利 , 并 保 護 他 們 。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該 會 會 盡 量 徵 詢 及 尊 重 他 們 的 意 見 及 願 望 , 除 非 他 們 的 意 見 及 願 望 不 符 合 他 們 的 利 益 , 而 需 要 否 決 。 該 會 會 盡 量 維 護 他 們 自 行 決 定 的 權 利 。

如 他 們 不 能 自 行 決 定 時 , 監 護 委 員 會 會 委 任 監 護 人 代 表 他 們 作 出 決 定 , 監 護 人 通 常 是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親 屬 或 朋 友 , 必 須 促 進 他 的 利 益 和 福 利 。 若 無 其 他 合 適 人 選 , 委 員 會 會 委 任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為 監 護 人 。

監 護 人 獲 監 護 委 員 會 授 予 法 律 權 力 , 替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就 其 個 人 重 要 事 情 作 出 決 定 , 如 住 宿 , 醫 療 、 為 X 教 育 或 工 作 的 目 的 送 他 到 指 定 的 地 方 等 。 監 護 人 也 獲 授 予 法 律 權 力 , 替 該 人 管 理 金 錢 ,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第 四 季 時 , 每 月 不 超 過 港 幣 17,000 元 的 款 項 。

若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有 許 多 資 產 或 金 錢 , 可 向 原 訟 法 庭 申 請 發 出 命 令 , 管 理 他 的 財 務 。 此 等 申 請 需 由 律 師 作 出 , 并 須 付 律 師 費 用 。 可 是 , 該 法 庭 無 權 委 任 監 護 人 處 理 該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事 宜 。 有 關 此 等 事 宜 , 仍 需 向 監 護 委 員 會 申 請 監 護 令 。

監 護 委 員 會 聆 訊 最 少 有 三 名 成 員 出 席 , 包 括 與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有 相 處 經 驗 的 人 士 、 律 師 、 醫 生 、 社 會 工 作 者 及 心 理 學 家 。 由 於 聆 訊 非 正 式 進 行 , 故 不 須 法 律 代 表 。

監 護 委 員 會 雖 然 不 是 法 庭 , 但 其 裁 決 有 法 律 效 力 。 有 關 裁 決 可 向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監 護 令 有 效 期 最 多 為 十 二 個 月 。 覆 核 可 延 長 三 年 , 可 再 次 審 核 。

有 關 詳 情 , 請 聯 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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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2 3 6 9     1 9 9 9

修 訂 日 期 :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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