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值 律 師 服 務 2024 年 報 > 2. 行 政
2.1 當值律師服務(前稱「律師會法律輔導計劃」)創立於1978年,後於1993年8月17日註冊為具保證有限償還的公司,並繼續推行當值律師計劃、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更於2003年10月1日及2009年12月24日分別開展照顧或保護令計劃及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
2.2 當值律師服務由香港特區政府全資資助,其管理及行政則由當值律師服務的執行委員會獨立管理。當值律師服務的24位成員由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各自提名12位會員所組成。當值律師服務的執行委員會則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名4位大律師,及由香港律師會提名4位律師,聯同3位非法律行業人士組成。當值律師服務執行委員會的主席,每年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提名人士輪流出任。總幹事是具執業資格的大律師,負責當值律師服務的日常運作及管理轄下各計劃。
2.3 當值律師服務的執行委員會在本年度共舉行6次會議聽取總幹事之工作報告。除了監察及監督指導當值律師服務各項計劃的整體運作外,執行委員會也制訂及檢討各服務計劃的現行行政方針。現時,執行委員會下有三個工作委員會專責特定的工作範圍,分別為人力資源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委員會。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作為當然委員與總法庭聯絡主任及會議秘書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工作委員會的所有會議。
2.4 當值律師服務的執行委員會會員名單列於附錄A-1,登記執委成員名單見附錄A-2,而當值律師服務的行政架構則圖示於附錄A-3。
2.5 總幹事及總法庭聯絡主任每年與法庭聯絡處、免遣返聲請辦事處及總辦事處各部門的職員定期舉行會議,討論當值律師服務的發展方向,以確保能為公眾提供及時、有效率的法律代表,並加強各持份者的良好工作關係、營造積極及健康的工作環境,以及處理與上述事項可能附帶的其他事項。當值律師服務職員名單載於附錄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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