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值 律 師 服 務 2024 年 報 > 3. 當 值 律 師 計 劃
3.1 當值律師計劃最初只為6項指定控罪的被告人在三所裁判法院提供免費法律代表;隨後於198l年增至代表9項指定控罪,更於1983年擴展服務至涵蓋所有成人及少年裁判法庭。
3.2 自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制定後,當值律師計劃擴充了裁判法院的法律代表服務,務使「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8條下的第十一條(二)(丁))。
入 息 及 案 情 批 審
3.3 申請人需要通過一項簡單的入息審查。其資產上限起初為全年總入息$50,000,以一個「傳統家庭(夫婦及兩名子女)」負擔生計者的全年總入息為基準。該上限會定期作修改,而最近一次是在2024年12月13日,上限亦從$223,000調整至$231,550。如果申請人被控「控罪範圍一覽表」中的罪行,當值律師服務將在其首次出庭時提供法律代表,而無需進行入息審查。
3.3 申請人需要通過一項簡單的入息審查。其資產上限起初為全年總入息$50,000,以一個「傳統家庭(夫婦及兩名子女)」負擔生計者的全年總入息為基準。該上限會定期作修改,而最近一次是在2024年12月13日,上限亦從$223,000調整至$231,550。如果申請人被控「控罪範圍一覽表」中的罪行,當值律師服務將在其首次出庭時提供法律代表,而無需進行入息審查。
3.5 Widgery委員會指出,在決定應否為簡易程序審訊安排法律代表時,應以「維護司法公正」為準則(入息準則除外),並列明條件如下:
(甲) |
如該項控罪的嚴重性實際威脅被告的人身自由,或導致其名譽嚴重受損; |
(乙) |
如該項控罪引發出法律觀點上的實質爭議; |
(丙) |
如被告因沒有足夠智力,或因患精神病,或因其他精神或身體殘疾,以致無法參與聆訊及作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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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如辯護的性質涉及尋找證人及與證人會面,或需由專家盤問控方證人; |
(戊) |
如提供法律代表能維護被告以外人士的利益,譬如在幼童被侵犯的風化案,由被告親自盤問證人並不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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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續 費
3.6 成年被告需要為每宗案件繳付$640的手續費,但對有真實困難的被告人士,當值律師服務的總幹事可以酌情豁免收費。
代 表 範 圍
3.7 當值律師計劃的服務範圍涵蓋超過360項法定及普通法控罪,並代表大部份的被告人士。適用於該計劃的控罪詳載於附錄B-1。
3.8 當值律師計劃也委派律師向即將被引渡的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及代表在死因裁判法庭研訊期間因作出對本身不利證供而有可能被刑事檢控的人士。在2024年,當值律師計劃並沒有收到引渡案件或死因裁判法庭研訊的轉介。
3.9 由2014年4月1日始,當值律師計劃延展服務,向裁判法院受理的被告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協助他們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等候審判或判刑。自服務範圍延展後,當值律師計劃在2024年代表了5名被告向高等法院作保釋申請。
3.10 由2019年4月29日始,當值律師服務的服務範圍已擴展至競爭事務審裁處的“侮辱行為”有關訴訟,即香港法例第六百一十九章《競爭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訴訟。此擴展乃伸延於2018年12月3日始,當值律師服務的服務範圍已擴展至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侮辱行為”有關訴訟,即香港法例第二十五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四十二條及香港法例第三百三十八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三十五A條“侮辱行為”有關訴訟。直至目前為止,當值律師服務仍未收過此類案件的轉介。
3.11 當值律師計劃在本年度總共代表了22,463名被告人士(附錄B-2,B-3,B-4及B-5)。當中由本計劃代表至審訊階段而獲無罪釋放的案件,總體上達到86.58%。
少 年 法 庭
3.12 本計劃也為186名少年法庭上的被告人士提供法律代表(附錄B-3)。少年被告人不需要通過入息及案情審查,但本計劃鼓勵其家人盡可能繳付$640手續費。與成年人一同被檢控而需要在成人法庭應訊的少年被告人士,亦會獲得本計劃的當值律師代表。
3.13 當值律師服務在2003年10月擴展服務,涵蓋少年法庭裹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第(2)節的照顧或保護聆訊,並代表該條例之下的兒童/少年。至目前為止,當值律師服務共代表過27,357宗少年法庭的照顧或保護個案(附錄B-6)。
當 值 律 師
3.14 2,253名律師及大律師參與當值律師計劃(附錄A-5),其中共有1,318名當值律師曾在本年度於裁判法庭提供法律代表。
工 作 關 係
3.15 當值律師服務繼續與司法機構、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保安局、警務處、懲教署、海關、入境事務處、勞工及福利局、社會福利署及法律援助署維持良好的工作關係。當值律師服務也一直與總裁判官、司法機構政務長、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署長、刑事檢控專員、警務處處長、懲教署署長、入境事務處處長、勞工及褔利局局長、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法律援助署署長和保安局局長保持密切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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