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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香港法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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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香港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8條下的第2條及第3條所訂明的因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所生的風險;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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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參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中所界定的迫害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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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協助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的聲請人士在填寫相關表格時,清楚提出其免遣返聲請的理據,並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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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確保聲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及時完成及遞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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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如當值律師認為有需要,將會陪同聲請人出席審核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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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如當值律師認為有需要,將會陪同聲請人出席審核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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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為具合理理據申請上訴/呈請的個案準備呈請書,並於須出席口頭聆訊時,在聆訊上代表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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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
為具合理理據的個案,按入境處處長所訂的相應程序申請重新啟動或提出後繼聲請,並以書面提供充分證據使入境事務主任信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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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
為被撤銷早前獲入境事務主任接納為確立聲請的免遣返聲請人,或被撤銷早前獲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推翻入境事務主任駁回聲請的決定的聲請人準備反對通知書。 |
4.3 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尋求法律援助的人士須完成法定聲明,以證明他沒有能力支付法律代表的費用,才合乎資格獲得輔助。此項服務收費全免。直至2024年,已有28,263宗聲請獲得處理。
4.4 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每日接收的轉介個案由開始的2宗增至4宗(於2010年7月12日)、6宗(於2011年6月7日)、7宗(於2012年9月7日)、8宗(於2012年10月8 日)、9宗(過渡性個案)(於2014年4月7日)、10宗(過渡性個案)(於2014年4月15日)、11宗(過渡性個案)(於2014年5月2日)、11宗(於2015年4月15日)及13宗(於2015年8月24日) ;於2018年11月12日每日接收的轉介個案縮減至4宗、後來增加至8宗(於2021年2月16日)、11宗(於2021年11月15日)。於2022年7月4日每日接收的轉介個案回落至8宗。於2023年10月16日每日接收的轉介個案增加至9宗。於2024年1月2日每日接收的轉介個案縮減至8宗。於2024年2月14日每日接收的轉介個案增加至11宗。
4.5 積極參與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的當值律師共有 620位(附錄A-5),其中409位為大律師,211位為事務律師。他們在取得專業資格後,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驗,並都參加了由香港法律專業學院及香港大律師公會舉辦的相關訓練課程。
4.8 當值律師服務有144宗免遣返聲請成功個案,涉及268名聲請人,其中48宗在統一審核機制第一層獲香港入境事務處確立,另96宗在第二層獲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