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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计 划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计 划 为 实 际 面 对 法 律 问 题 的 市 民 提 供 一 次 过 及 初 步 的 法 律 意 见 及 指 导 。此 项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使 实 际 面 对 法 律 难 题 的 市 民 取 得 初 步 及 正 确 的 法 律 意 见 , 以 便 处 理 他 们 之 难 题 。义 务 律 师 一 般 只 会 简 单 向 申 请 人 阐 释 他 们 在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及 义 务,问 题 的 性 质,以 及 解 决 问 题 的 可 行 渠 道 但 不 会 就 着 个 别 个 案 作 出 全 面 而 深 入 之 个 案 分 析,或 对 有 关 之 法 律 问 题 / 争 议 胜 算 与 否 进 行 任 何 详 细 之 评 估 或 提 出 全 面 之 解 决 方 案。此 项 服 务 计 划 完 全 免 费。惟 本 计 划 不 会 跟 进 或 委 派 律 师 代 表 处 理 所 接 见 的 个 案 。

此 项 计 划 共 有 九 个 设 於 民 政 事 务 处 之 法 律 谘 询 中 心 。 该 九 个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分 别 为 :
沙 田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中 西 区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湾 仔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荃 湾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观 塘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油 尖 旺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离 岛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东 区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黄 大 仙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湾 仔 中 心 每 周 开 放 三 晚 , 中 西 区 中 心 每 周 开 放 两 晚 。 余 下 的 七 个 中 心 则 每 周 开 放 一 晚 。

欲 藉 此 项 计 划 寻 求 法 律 谘 询 的 市 民 , 须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转 介 机 构 预 约 会 见 义 务 律 师 。 市 民 可 选 择 谘 询 中 心 的 地 点 , 会 见 律 师 。 在 预 约 时 , 申 请 人 会 收 到 一 张 写 上 约 见 日 期 、 时 间 及 中 心 地 址 的 字 条 。 现 有 17 个 转 介 机 构 ( 132 个 分 处 ), 当 中 包 括 社 会 福 利 署 保 护 家 庭 及 儿 童 服 务 课 、 社 会 福 利署 综 合 家 庭 服 务 中 心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明 爱 中 心 、 香 港 游 乐 场 协 会 等 等 。

预 约 时 , 有 关 人 员 会 详 细 记 录 申请人 之 个 案 及 背 景 资 料 。 此 个 案 文 件 会 送 交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总 办 事 处 审 阅 。 其 後 文 件 将 会 送 交 律 师 以 准 备 於 约 见 当 日 ,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所 有 个 案 的 资 料 将 绝 对 保 密 。 市 民 如 在 预 约 时 拒 绝 透 露 个 案 详 情 , 将 不 获 安 排 律 师 接 见 。

凡 申 请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之 人 士 ,若 不 能 操 流 利 英 语 或 本 地 语 ,将 有 翻 译 服 务 提 供 协 助 。

所 有 在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计 划 中 义 务 向 市 民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的 律 师 均 为 合 资 格 的 律 师 。 现 时 有 一 千 三 百 七 十 三 名 律 师 叁 加 这 项 义 务 计 划 。 每 位 律 师 每 晚 接 见 五 名 市 民 , 每 节 约 为 二 十 至 三 十 分 钟 。第 一 节 约 为 晚 上 六 时 二 十 五 分 , 最 后一 节 约 为 下 午 七 时 四 十 五 分 。

市 民 一 般 应 可 於 预 约 後 八 周 内 获 得 律 师 接 见 。 但 对 一 些 有 迫 切 性 案 件 ,有 可 能 获 安 排 於 两 周 内 会 见 律 师 。

虽 然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服 务 没 有 入 息 审 查 , 但 有 准 则 订 下 , 并 将 不 会 为 下 列 个 案 提 供 服 务 :
(1) 涉 及 外 地 法 律 的 个 案 ( 包 括 涉 及 中 国 法 律 的 问 题 ) ;
(2) 涉 及 楼 宇 管 理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及 大 厦 公 契 的 个 案 。 但 是 , 个 别 大 厦 的 业 主 / 住 户 / 租 客 以 独 立 身 份 而 非 法 团 拥 有 人 或 法 团 拥 有 人 的 代 表 成 员 , 则 可 寻 求 本 法 律 谘 询 。
(3) 个 案 涉 及 非 法 律 的 问 题 和 咨 询 一 般 程 序 指 引 , 例 如 怎 样 申 请 公 共 房 屋 、 申 请 外 国 护 照 之 手 续 等 ;
(4) 申 请 人 已 聘 请 私 人 律 师 处 理 ;
(5) 已 获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之 申 请 人 ;
(6) 申 请 人 因 有 意 成 立 公 司 而 要 求 义 务 律 师 草 拟 合 同 供 日 後 使 用 ;
(7) 申 请 人 为 一 间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法 例 第 六 百 二 十 二 章 公 司 条 例 所 成 立 或 登 记 的 公 司 的 人 员 或 代 表 , 代 表 公 司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
(8) 申 请 人 为 法 团 , 单 一 法 团 或 法 定 团 体 的 人 员 或 代 表 , 而 代 表 其 团 体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
(9) 申 请 人 重 覆 地 为 同 一 事 件 及 / 或 问 题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
(10) 其 他:
例 如 1. 申 请 人 在 裁 判 法 院 已 经 有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代 表 ;
  2.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是 法 律 代 表 而 不 是 法 律 谘 询 ;
  3. 申 请 人 未 有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让 义 务 律 师 充 分 阅 读 , 以 理 解 有 关 问 题 ;
  4. 有 关 的 问 题 涉 及 假 设 性 的 提 问 ;
  5. 有 关 的 问 题 涉 及 复 杂 的 法 律 事 项 , 需 要 仔 细 研 究 有 关 文 件 ;
  6. 有 关 的 问 题 已 经 解 决 , 或 因 为 事 态 的 变 仙 而 变 得 不 再 需 要 法 律 谘 询 。
  7. 申 请 人 想 义 务 律 师 撰 写 法 律 文 件 和 / 或 处 理 他 们 撰 写 的 法 律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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