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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一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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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西 区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一 、 三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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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 仔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二 、 三 、 四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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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 湾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二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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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塘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三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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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尖 旺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三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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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岛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四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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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区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四 开 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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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大 仙 民 政 咨 询 中 心 ( 逢 星 期 四 开 放 )。 |
(1) |
涉 及 外 地 法 律 的 个 案 ( 包 括 涉 及 中 国 法 律 的 问 题 ) ; |
(2) |
涉 及 楼 宇 管 理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及 大 厦 公 契 的 个 案 。 但 是 , 个 别 大 厦 的 业 主 / 住 户 / 租 客 以 独 立 身 份 而 非 法 团 拥 有 人 或 法 团 拥 有 人 的 代 表 成 员 , 则 可 寻 求 本 法 律 谘 询 。 |
(3) |
个 案 涉 及 非 法 律 的 问 题 和 咨 询 一 般 程 序 指 引 , 例 如 怎 样 申 请 公 共 房 屋 、 申 请 外 国 护 照 之 手 续 等 ; |
(4) |
申 请 人 已 聘 请 私 人 律 师 处 理 ; |
(5) |
已 获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之 申 请 人 ; |
(6) |
申 请 人 因 有 意
成 立 公 司 而 要 求 义 务 律 师 草 拟 合 同 供 日 後 使 用
; |
(7) |
申 请 人 为 一 间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法 例 第 六 百 二 十 二 章 公 司 条 例 所 成 立 或 登 记 的 公 司 的 人 员 或 代 表 , 代 表 公 司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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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 请 人 为 法 团
, 单 一 法 团 或 法 定 团 体 的 人 员 或 代 表 , 而 代 表
其 团 体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 |
(9) |
申 请 人 重 覆 地 为 同 一 事 件 及 / 或 问 题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 |
(10)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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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
1. |
申 请 人 在 裁 判 法 院 已 经 有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代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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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是 法 律 代 表 而 不 是 法 律 谘 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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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 请 人 未 有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让 义 务 律 师 充 分 阅 读 , 以 理 解 有 关 问 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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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 关 的 问 题 涉 及 假 设 性 的 提 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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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 关 的 问 题 涉 及 复 杂 的 法 律 事 项 , 需 要 仔 细 研 究 有 关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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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 关 的 问 题 已 经 解 决 , 或 因 为 事 态 的 变 仙 而 变 得 不 再 需 要 法 律 谘 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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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 请 人 想 义 务 律 师 撰 写 法 律 文 件 和 / 或 处 理 他 们 撰 写 的 法 律 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