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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值 律
师 计 划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在 所 有 裁 判 法 院 及 少 年 法 庭为 合 资 格 的 被 告 人 提 供 执 业 律 师 出 庭 辩 护。 亦 於 死 因 裁 判 法 庭 之 研 讯 中 为 可 能 涉 及 刑 责 的 证 人 提 供 执 业 律 师 出 庭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已 扩 展 服 务 至 (a) 劳 资 审 裁 处 ( 第 25 章《 劳 资 审 裁 处 条 例 》 第 42 条) 、(b) 小 额 钱 债 审 裁 处 ( 第 338 章《 小 额 钱 债 审 裁 处 条 例 》第 35 A 条 ) 及 (c) 竞 争 事 务 审 裁 处 ( 第 619 章《 竞 争 条 例 》第 144 (2) )条 之 藐 视 诉 讼 。
本 服 务 在 所 有 裁 判 法 院 均 设 立 法
庭 联 络 处 。 被 告 人 若 需 此 项 服 务 , 可 到 应 讯 之 裁 判 法 院 法
庭 联 络 处 申 请 。 本 处 职 员 亦 会 主 动 联 络 被 扣 押 之 被 告 人 , 以 便 在 其 案 件
首 度 提 堂 时 , 安 排 律 师 出 庭 辩 护 。
凡 申 请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之 人 士 ,若 不 能 操 流 利 英 语 或 本 地 语 ,将 有 翻 译 服 务 提 供 协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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