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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
     
  免 遣 返 声 请 法 律 支 援 计 划

免 遣 返 声 请 法 律 支 援 计 划 自 2009 年 12 月 24 日 开 始 为 那 些 依 据 联 合 国 《 不 得 施 以 酷 刑 或 予 以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侮 辱 之 处 遇 或 惩 罚 公 约 》第 三 条 (Article 3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作 出 声 请 的 人 士 提 供 法 律 辅 助 。

由 2014 年 3 月 3 日 开 始 香 港 实 施 「统 一 审 核 机 制」 , 免 遣 返 声 请 法 律 支 援 计 划 之 服 务 范 围 进 一 步 延 展 至 包 括 提 供 以 下 免 遣 返 保 护 之 声 请 (i) 不 得 施 以 酷 刑 , 或 予 以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侮 辱 之 处 遇 或 惩 罚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第 八 条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第 三 条 之 (“CIDTP”));(ii) 迫 害 , 参 照 《难 民 地 位 公 约 1951》第 三 十 三 条 (“迫 害”) 之 免 遣 返 保 护 原 则 , 与 及 (iii) 根 据《入 境 条 例》 VIIC 部 之 酷 刑。 于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二 日,免 遣 返 声 请 法 律 支 援 计 划 将 服 务 延 伸 至 涵 括 以 「 生 存 的 权 利 」( 《 人 权 法 案 》 第 2 条 )作 声 请 理 据 的 免 遣 返 声 请 。

免 遣 返 声 请 法 律 支 援 计 划 向 声 请 人 士 提 供 的 法 律 辅 助 如 下 :


(a) 就 声 请 人 士 的 法 律 权 益 及 在 他 们 声 请 期 间 提 供 程 序 指 导;
(b) 协 助 声 请 者 填 写 免 遣 返 保 护 表 格;
(c) 如 当 值 律 师 认 为 有 需 要 , 将 会 陪 同 声 请 者 与 当 局 的 面 见;
(d) 为 那 些 被 入 境 事 务 处 拒 绝 的 声 请 / 上 诉 个 案 , 进 行 评 估 其 申 请 呈 请 理 据 的 合 理 性;
(e) 为 那 些 具 有 合 理 申 请 理 据 的 个 案 / 上 诉 准 备 呈 请 书;
(f) 在 有 需 要 的 时 候 , 代 表 声 请 人 出 席 呈 请 聆 讯;
(g) 协 助 声 请 者 作 出 要 求 重 新 启 动 免 遣 返 保 护 声 请 或 在具 有 合 理 申 请 理 据 的 个 案 作 出 后 继 声 请;
(h) 为 那 些 具 有 合 理 申 请 理 据 的 声 请 人 士 在 撤 销 决 定 及 反 对 通 知 书 准 备 呈 请 书 。

声 请 人 士 若 寻 求 法 律 辅 助 , 在 获 得 有 关 辅 助 之 前 , 须 完 成 法 律 规 定 的 宣 誓 声 明 以 证 明 他 没 有 能 力 支 付 法 律 代 表 的 费 用 。

本 服 务 完 全 免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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