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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101 ) 婚 後 的 配 偶 权 利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在 婚 姻 生 活 当 中 , 夫 妇 双 方 都 享 有 配 偶 权 利 。 妻 子 通 常 有 权 由 丈 夫 负 担 生 活 , 而 且 这 等 权 可 按 照 离 婚 诉 讼 及 财 产 条 例 , 或 分 居 及 赡 养 令 条 例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请 , 强 制 执 行 , 但 如 妻 子 与 别 人 通 奸 , 则 不 能 引 用 「 分 居 」 及 「 赡 养 令 条 例 」 , 申 请 赡 养 费 理 由 可 以 有 多 种 , 例 如 遗 弃 、 蓄 意 疏 忽 供 养 , 丈 夫 不 断 虐 待 妻 子 或 儿 女 等 。 法 庭 亦 可 颁 令 妻 子 不 必 再 与 丈 夫 同 居 。

另 一 方 面 , 妻 子 如 果 吸 毒 或 经 常 饮 醉 酒 , 丈 夫 亦 可 申 请 分 居 令 。 当 一 对 夫 妇 其 中 一 方 -- 通 常 是 女 方 -- 或 者 子 女 , 受 到 对 方 的 暴 力 对 待 , 可 以 报 警 , 并 向 法 庭 申 请 禁 制 令 , 禁 止 对 方 再 苛 待 她 或 子 女 , 甚 至 禁 止 对 方 回 家 。 禁 制 令 若 受 到 破 坏 , 只 有 按 照 藐 视 法 庭 程 序 追 究 , 警 察 并 无 自 动 权 力 将 破 坏 禁 制 令 的 人 拘 捕 。

关 於 双 方 原 本 合 住 的 「 屋 企 」 , 双 方 有 同 等 的 住 权 。 假 如 业 主 或 租 客 是 其 中 一 方 , 配 偶 的 另 一 方 亦 有 权 居 住 。 但 如 丈 夫 是 业 主 , 他 将 楼 宇 卖 给 第 三 者 , 妻 子 就 无 权 继 续 住 下 去 。 她 的 唯 一 权 利 , 是 要 丈 夫 另 外 提 供 合 适 的 居 所 , 如 果 妻 子 获 知 丈 夫 准 备 出 售 楼 宇 , 可 以 先 向 法 庭 申 请 禁 制 令 , 禁 止 她 的 丈 夫 在 另 外 为 她 提 供 合 适 居 所 之 前 就 将 楼 宇 出 售 。 假 如 楼 宇 属 於 双 方 联 名 拥 有 , 要 出 售 或 变 卖 就 必 须 双 方 合 办 。 假 如 一 方 是 注 册 业 主 而 另 一 方 亦 有 付 出 部 份 楼 价 , 就 会 被 视 为 拥 有 一 部 份 业 权 , 配 偶 未 得 到 他 同 意 或 经 法 庭 批 准 , 不 得 将 楼 宇 出 售 。 假 如 他 为 逃 避 离 婚 时 瓜 分 财 产 而 私 自 出 售 , 此 项 交 易 可 能 被 判 令 无 效 , 到 时 他 要 将 卖 楼 所 得 款 项 交 待 清 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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