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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102 ) 分 居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一 对 夫 妇 在 采 取 决 绝 步 骤 要 求 离 婚 之 前 , 可 能 为 了 种 种 原 因 , 希 望 彼 此 分 开 生 活 。

要 分 居 的 第 一 个 办 法 , 就 是 签 署 分 居 协 议 。 有 关 双 方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 但 在 律 师 面 前 签 署 会 较 好 。 协 议 可 以 订 明 分 居 期 限 , 如 有 子 女 则 同 时 订 明 如 何 处 理 , 以 及 他 们 的 赡 养 费 问 题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假 如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 夫 妇 其 中 一 方 , 只 要 并 未 犯 有 通 奸 行 为 , 亦 可 向 地 方 法 院 申 请 分 居 令 兼 赡 养 费 令 。 以 妻 子 来 说 , 假 如 丈 夫 曾 被 裁 定 殴 打 妻 子 罪 名 成 立 , 或 曾 经 遗 弃 妻 子 , 或 犯 有 不 断 虐 待 妻 子 或 者 蓄 意 疏 忽 未 为 妻 子 或 年 幼 子 女 提 供 合 理 生 活 费 用 , 或 曾 明 知 有 性 病 而 令 妻 子 亦 受 到 传 染 , 或 者 曾 经 威 迫 妻 子 当 娼 妓 , 或 者 丈 夫 本 身 经 常 酗 酒 或 吸 毒 , 妻 子 都 有 权 申 请 分 居 令 。 另 一 方 面 , 假 如 妻 子 犯 有 经 常 虐 待 子 女 , 或 经 常 酗 酒 或 吸 毒 , 丈 夫 亦 有 权 申 请 分 居 令 。

假 如 法 庭 裁 定 有 足 够 理 由 , 即 可 判 令 一 对 夫 妇 分 居 , 亦 即 表 示 , 虽 然 他 们 在 法 律 上 仍 属 夫 妇 , 亦 无 需 再 共 同 生 活 。 法 庭 亦 可 颁 布 命 令 , 订 明 子 女 抚 养 权 及 妻 子 儿 女 赡 养 费 等 问 题 。

要 取 得 分 居 的 第 三 个 方 法 , 是 向 地 方 法 院 申 请 判 定 分 居 , 但 申 请 的 一 方 要 证 明 的 事 实 , 基 本 上 和 申 请 离 婚 者 相 同 。

判 定 分 居 的 法 律 效 力 , 和 同 居 令 相 同 , 意 思 是 双 方 仍 属 夫 妇 , 但 不 必 再 共 同 在 一 起 生 活 。 只 有 在 子 女 福 利 已 经 得 到 妥 善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 法 庭 始 会 作 出 此 项 判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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