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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105 ) 离 婚 後 的 赡 养 费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一 对 夫 妇 在 离 婚 时 可 以 就 赡 养 费 问 题 达 成 协 议 , 事 後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到 法 庭 申 请 将 协 议 更 改 , 但 如 果 双 方 自 愿 协 议 而 且 都 有 律 师 指 导 , 法 庭 就 大 多 不 会 批 准 更 改 之 申 请 。

法 庭 判 令 离 婚 後 要 付 的 赡 养 费 , 可 以 有 几 种 形 式 : -
( 一 ) 无 保 证 的 按 期 支 付 , 法 庭 只 是 判 令 男 方 要 从 未 来 的 收 入 当 中 付 出 , 虽 然 法 律 对 男 女 平 等 , 实 质 上 赡 养 费 多 数 由 男 方 支 付 , 过 期 未 付 , 对 造 一 方 就 可 以 要 求 法 庭 下 令 强 制 执 行 , 如 对 造 一 方 真 诚 地 相 信 他 没 有 合 理 辩 解 过 期 不 付 , 可 以 要 求 法 庭 下 令 扣 押 其 他 收 入 或 薪 金 。
( 二 ) 有 保 证 的 按 期 支 付 较 为 令 人 满 意 , 通 常 是 将 支 付 的 一 方 的 某 些 财 产 , 转 入 一 笔 信 托 基 金 之 内 , 到 期 未 付 款 , 信 托 人 就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的 收 入 或 者 本 金 去 补 足 。
( 三 ) 整 笔 支 付 , 这 种 安 排 在 香 港 比 较 适 合 , 对 收 款 人 亦 较 为 有 利 , 因 为 再 婚 亦 不 致 有 影 响 , 双 方 可 以 更 乾 净 俐 落 地 脱 离 关 系 。

如 果 是 有 保 证 的 按 期 付 款 , 付 款 人 死 後 付 款 仍 会 继 续 , 但 到 收 款 人 再 婚 或 死 亡 就 自 动 停 止 。 无 保 证 的 按 期 付 款 , 在 付 款 人 死 後 亦 告 停 止 。 虽 然 收 款 人 或 有 可 能 申 请 从 死 者 的 遗 产 中 取 得 一 个 合 理 的 数 目 。

假 如 付 款 人 再 婚 , 按 期 支 付 赡 养 费 的 安 排 不 会 自 动 终 止 , 但 由 於 他 的 经 济 状 况 可 能 因 而 有 改 变 , 他 可 以 要 求 法 庭 将 按 期 付 款 减 少 或 取 消 。

为 了 方 便 法 庭 判 定 赡 养 费 的 数 额 , 双 方 都 要 提 供 自 己 的 收 入 及 资 金 的 详 尽 资 料 。 法 庭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很 多 , 包 括 收 入 资 源 、 债 务 、 婚 姻 的 长 短 、 双 方 的 年 龄 、 是 否 有 缺 陷 、 婚 後 的 生 活 水 平 、 双 方 对 家 庭 的 贡 献 等 等 。

假 如 以 後 发 现 有 更 改 判 令 的 需 要 , 双 方 都 可 提 出 要 求 。 至 於 应 否 更 改 , 法 庭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 和 作 出 原 来 的 判 令 时 相 同 。

修 订 日 期 :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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