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值律师服务 English 繁体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常见问题 相连网页 纯文字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106 ) 婚 姻 破 裂 後 的 财 产 分 配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一 对 夫 妇 在 婚 姻 破 裂 之 後 可 以 自 行 安 排 分 配 财 产 , 这 样 做 可 以 减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 事 後 对 分 配 协 议 不 满 的 一 方 , 仍 然 可 以 向 法 庭 申 请 作 更 改 。 不 过 , 假 如 他 此 前 已 有 律 师 指 导 而 又 充 份 清 楚 对 方 的 财 政 状 况 , 法 庭 推 翻 原 来 协 议 的 机 会 就 不 太 大 , 除 非 环 境 有 改 变 , 或 者 有 例 似 欺 诈 之 类 的 特 殊 情 况 。

根 据 婚 姻 诉 讼 与 财 产 条 例 , 法 庭 有 权 力 就 双 方 的 财 产 -- 特 别 是 就 夫 妇 合 住 的 居 所 或 共 同 经 营 的 生 意 -- 作 出 判 决 令 。 法 庭 可 下 令 将 财 产 转 移 或 解 决 , 而 不 必 理 会 原 本 属 於 那 一 方 。 法 庭 作 出 决 定 前 会 考 虑 以 下 各 项 因 素 : -
( 一 ) 双 方 的 财 富 资 源 -- 包 括 现 有 及 可 见 将 来 的 资 源 ;
( 二 ) 双 方 的 债 务 -- 包 括 再 婚 以 後 的 第 二 家 庭 , 虽 然 第 二 任 配 偶 的 财 富 可 以 被 视 为 财 富 资 源 之 一 ;
( 三 ) 双 方 未 离 婚 前 的 生 活 程 度 ;
( 四 ) 婚 姻 的 长 短 以 及 双 方 的 年 龄 ;
( 五 ) 任 何 生 理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残 缺 ;
( 六 ) 双 方 对 家 庭 福 利 的 贡 献 , 包 括 以 按 揭 方 式 购 置 合 住 居 所 所 缴 付 的 供 款 , 双 方 担 当 的 家 务 , 以 及 对 家 庭 生 意 的 贡 献 。

视 乎 以 上 各 项 因 素 的 加 减 , 妻 子 通 常 有 权 至 少 可 以 得 到 共 有 财 产 的 三 分 一 。

因 此 双 方 都 必 须 向 法 庭 详 尽 而 坦 诚 地 揭 露 自 己 方 面 的 经 济 能 力 。

假 如 合 住 居 所 是 以 丈 夫 的 名 义 租 来 的 , 法 庭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 祗 要 得 到 业 主 同 意 , 可 以 命 令 丈 夫 将 租 权 转 移 给 妻 子 。 公 共 房 屋 情 况 亦 一 样 , 房 屋 委 员 会 的 政 策 是 将 租 住 权 转 移 给 取 得 子 女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 假 如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要 供 养 , 法 庭 可 以 阻 止 将 合 住 居 所 出 售 , 直 至 子 女 到 达 成 年 为 止 。



上 一 页 返 回 页 首



关於我们
当值律师计划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
家事法
土地法及业主与租客条例
刑事法
雇佣法
商务与银行及售卖商品条例
公共及行政法宪法
环境法及民事侵权法
一般法律常识
港区国安法
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