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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107 ) 外 国 婚 礼 、 文 明 及 习 俗 结 婚 以 及 离 婚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由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起 , 一 对 男 女 要 在 香 港 结 婚 , 只 有 按 照 婚 姻 条 例 办 理 才 有 效 , 即 要 在 婚 姻 注 册 署 或 教 堂 之 类 的 指 定 地 点 行 礼 。

在 香 港 以 外 举 行 的 外 国 婚 礼 , 只 要 按 照 当 地 有 效 的 法 例 进 行 , 一 样 会 获 得 法 律 承 认 。 除 此 之 外 , 法 律 又 承 认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本 港 结 合 的 两 类 婚 姻 。 第 一 类 是 一 般 所 说 的 『 习 俗 结 婚 』 , 即 接 照 中 国 传 统 习 俗 , 依 循 在 男 女 双 方 位 於 新 界 乡 村 沿 用 的 礼 仪 , 或 依 循 双 方 家 族 原 居 地 -- 即 中 国 故 乡 适 用 的 仪 式 而 结 合 的 夫 妇 。

第 二 类 就 是 所 谓 「 文 明 结 婚 」 , 即 男 女 结 合 时 已 经 超 过 十 六 岁 , 前 此 都 未 结 过 婚 。 这 一 类 婚 姻 要 获 得 承 认 , 一 般 要 有 『 众 所 周 知 』 的 成 份 , 有 时 更 需 要 在 婚 礼 完 成 後 有 公 开 的 庆 祝 。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後 , 任 可 男 性 都 不 得 娶 妾 侍 。 但 如 属 习 俗 结 婚 , 在 这 日 期 以 前 迎 娶 的 妾 侍 仍 获 得 承 认 , 所 生 子 女 亦 视 作 合 法 子 女 。

习 俗 结 婚 的 夫 妇 如 要 办 离 婚 , 首 先 必 须 补 办 注 册 , 或 经 由 地 方 法 院 判 定 婚 姻 有 效 , 然 後 双 方 可 以 协 议 离 婚 。 他 们 要 去 见 一 名 指 定 的 官 员 , 听 他 解 释 後 果 问 题 , 再 请 双 方 在 协 议 上 签 名 。 假 如 单 方 面 要 离 婚 , 可 以 照 普 通 办 法 向 法 庭 申 请 。

假 如 是 文 明 结 婚 , 双 方 若 同 意 离 婚 , 可 以 到 指 定 的 官 员 之 前 办 理 , 在 两 名 见 证 人 之 前 签 署 一 份 文 件 , 明 确 声 明 双 方 的 婚 姻 关 系 已 经 完 全 解 除 。

这 两 类 婚 姻 的 任 何 一 方 , 在 离 婚 之 後 , 如 认 为 有 需 要 , 都 可 以 申 请 向 对 方 拿 赡 养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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