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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302 ) 被 搜 查 及 拘 捕 时 之 市 民 权 利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警 方 如 有 理 由 相 信 某 人 行 动 可 疑 或 藏 有 涉 及 罪 行 的 物 件 , 就 可 以 将 他 截 停 搜 查 。市 民 不 能 拒 绝 被 搜 查 , 但 可 以 要 求 在 较 为 合 理 或 不 会 太 尴 尬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甚 至 可 以 要 求 带 回 警 处 搜 身 , 警 员 可 以 同 意 , 亦 可 以 不 同 意 。搜 查 后 , 警 员 可 要 求 他 在 纪 事 簿 上 签 名 , 作 为 曾 被 搜 查 的 纪 录 。只 有 女 警 方 可 以 搜 查 女 性 的 市 民 。

市 民 被 捕 时 有 权 立 即 知 道 涉 嫌 犯 了 什 么 罪 名 ,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 亦 有 权 向 警 员 解 释 , 表 示 对 方 「 拉 错 人 」 , 但 不 能 到 达 阻 延 或 阻 碍 对 方 职 务 的 地 步 , 这 一 点 完 全 视 乎 每 件 案 的 环 境 而 定 。

假 如 市 民 认 为 自 己 被 捕 不 合 法 理 , 可 以 使 用 合 理 的 方 法 阻 止 。但 一 般 来 说 , 这 种 做 法 不 大 聪 明 , 应 要 避 免 。案 中 可 能 有 些 他 并 不 清 楚 的 事 实 , 或 者 他 不 太 了 解 的 情 节 , 拒 捕 而 缺 乏 良 好 的 理 由 , 就 会 构 成 另 一 项 罪 名 。

假 如 拘 捕 属 于 非 法 , 与 其 拒 捕 , 不 如 理 智 些 与 警 方 合 作 , 稍 后 再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 向 执 行 拘 捕 的 警 员 或 政 府 追 讨 赔 偿 。

市 民 被 捕 后 有 权 接 触 律 师 , 并 私 下 向 律 师 求 教 , 但 以 不 致 延 误 调 查 工 作 或 妨 碍 司 法 公 正 为 原 则 。

被 拘 捕 者 亦 有 权 要 求 保 释 。罪 名 如 不 严 重 , 他 会 获 准 保 释 等 候 审 讯 。警 方 若 拒 绝 保 释 , 就 要 确 保 尽 快 将 他 带 上 法 庭 , 无 论 如 何 自 他 被 拘 捕 时 起 计 不 超 过 四 十 八 小 时 。但 拘 留 期 限 如 超 出 合 理 范 围 , 被 捕 的 市 民 可 经 由 亲 友 向 最 高 法 院 申 请 , 法 院 就 会 急 速 调 查 , 研 究 在 解 上 裁 判 处 之 前 继 续 拘 留 疑 犯 是 否 合 理 。

修 订 日 期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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