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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304 )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刑 事 审 讯 程 序 大 致 上 以 拘 捕 疑 犯 或 发 出 传 票 为 开 始 。 以 拘 捕 的 情 形 来 说 , 警 方 会 对 疑 犯 说 明 他 为 何 被 捕 , 并 会 警 诫 他 , 说 明 他 不 一 定 要 说 话 回 答 , 但 如 有 说 话 , 就 会 纪 录 下 来 , 或 者 会 用 作 证 供 。 通 常 他 会 被 带 返 警 署 ; 而 除 非 案 情 严 重 或 有 良 好 理 由 将 他 扣 留 候 审 , 否 则 他 会 获 准 保 释 等 候 到 裁 判 处 出 庭 。 假 如 被 扣 留 , 他 就 会 尽 快 被 解 上 法 庭 , 通 常 是 在 四 十 八 小 时 之 内 。

传 票 则 指 定 被 告 人 按 时 出 庭 受 审 , 假 如 不 到 庭 , 控 方 可 以 申 请 发 出 手 令 将 他 拘 捕 。 如 属 交 通 之 类 的 轻 微 案 件 , 被 告 可 选 择 以 书 面 认 罪 。

被 告 被 捕 後 或 接 到 传 票 後 出 庭 , 都 要 作 法 庭 内 等 候 叫 名 。 法 官 会 宣 读 控 罪 , 叫 他 回 答 是 否 认 罪 。 认 罪 则 由 主 控 读 出 控 罪 情 节 , 看 被 告 是 否 同 意 。 然 後 被 告 有 权 向 法 官 陈 词 请 求 轻 判 , 法 官 若 判 罚 款 , 被 告 可 要 求 一 个 判 款 期 限 ; 如 果 判 监 , 就 会 立 即 带 走 , 送 去 服 刑 。

被 告 若 否 认 控 罪 , 就 会 另 订 审 讯 日 期 , 可 能 在 四 至 十 个 星 期 之 後 , 审 讯 时 控 方 要 准 备 在 毫 无 疑 点 下 证 明 被 告 有 罪 。 控 方 可 传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 被 告 有 权 盘 问 每 一 控 方 证 人 。 控 方 证 供 完 毕 後 , 被 告 可 以 不 发 一 言 , 或 者 在 法 庭 自 辩 ; 在 两 种 情 形 下 都 可 以 传 召 证 人 支 持 辩 护 , 但 证 人 亦 要 接 受 控 方 盘 问 。 证 人 作 供 完 毕 後 , 被 告 亦 可 陈 词 , 然 後 由 法 官 裁 定 被 告 有 罪 抑 或 无 罪 , 应 该 释 放 或 判 刑 , 被 告 获 判 无 罪 , 可 以 领 回 保 释 金 。

较 严 重 的 罪 名 , 例 如 伤 人 、 行 贿 、 贩 毒 等 , 一 般 会 移 交 地 方 法 院 ; 叛 国 、 谋 杀 、 强 奸 及 行 劫 等 最 严 重 罪 案 的 被 告 , 则 交 由 最 高 法 院 , 由 一 名 控 察 司 及 七 名 陪 审 员 联 同 审 讯 。 但 事 先 要 由 裁 判 司 进 行 初 级 侦 讯 , 他 要 满 意 认 为 有 足 够 证 据 始 会 移 交 高 院 , 否 则 就 要 将 案 取 消 了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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