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值律师服务 English 繁体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常见问题 相连网页 纯文字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305 ) 遭 刑 事 检 控 但 罪 名 不 成 立 者 的 权 利 和 对 曾 犯 轻 微 刑 事 罪 者 作 特 别 处 理  

粤 语 声 带      国 语 声 带

这 卷 录 音 带 谈 论 如 何 处 理 三 种 不 同 情 况 的 刑 事 罪 被 告 人 。 首 先 , 如 在 审 讯 时 法 庭 判 他 无 罪 释 放 , 他 有 权 向 警 方 索 回 、 或 要 求 毁 灭 在 他 被 捕 後 警 方 拍 摄 、 套 取 和 量 度 的 所 有 照 片 和 纪 录 包 括 底 片 和 相 片 、 指 模 纪 录 , 但 有 案 底 的 人 则 无 权 要 求 警 方 退 回 有 关 的 纪 录 。

第 二 种 情 况 , 如 已 被 裁 定 刑 事 罪 名 成 立 , 但 裁 判 司 决 定 从 轻 发 落 , 在 这 情 形 下 , 裁 判 司 必 须 将 被 告 定 罪 , 但 可 将 他 释 放 而 完 全 不 加 以 处 分 。 裁 判 司 可 以 不 加 以 处 分 而 将 被 告 有 条 件 释 放 。 但 裁 判 司 无 权 在 判 罪 名 成 立 後 下 令 不 留 案 底 , 即 使 没 有 处 分 ,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者 仍 会 有 刑 事 案 底 。

第 三 种 情 况 是 要 保 护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者 , 使 他 们 可 以 免 长 期 受 有 刑 事 案 底 的 羞 辱 。 但 这 种 保 障 只 适 用 於 只 有 一 次 案 底 的 人 , 及 没 有 被 判 处 监 禁 多 过 三 过 月 或 罚 款 超 过 一 万 元 , 只 要 他 在 三 年 内 没 有 再 次 被 法 庭 定 罪 , 他 便 可 以 在 这 方 面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障 。

根 据 罪 犯 自 新 条 例 的 规 定 , 任 何 人 仕 , 如 果 透 露 某 一 个 受 该 法 例 保 障 的 人 以 前 曾 被 法 庭 定 罪 , 这 人 会 受 到 法 律 处 分 。 此 外 , 一 个 有 这 类 案 底 的 人 , 若 被 问 及 是 否 有 刑 事 案 底 , 有 权 回 答 : 没 有 案 底 。 曾 被 判 入 感 化 院 、 劳 教 中 心 或 教 导 所 的 人 也 受 到 有 关 法 例 所 保 障 , 不 过 这 类 人 士 , 必 须 已 获 得 释 放 超 过 三 年 , 法 律 才 在 这 方 面 给 他 们 保 障 。

但 罪 犯 自 新 条 例 亦 包 括 很 多 对 有 案 底 的 人 不 能 保 护 的 条 文 。 举 例 说 , 如 果 你 申 请 做 律 师 、 会 计 师 、 或 某 些 公 职 位 如 警 察 、 惩 教 处 人 员 、 消 防 员 等 , 又 或 申 请 某 类 执 照 或 注 册 , 你 必 须 透 露 你 的 案 底 。 又 如 该 等 人 仕 欲 申 请 移 民 , 向 警 察 部 申 请 无 案 底 证 书 , 所 获 发 出 的 证 书 , 仍 会 提 及 有 关 的 案 底 , 但 会 在 证 书 说 明 该 案 底 在 香 港 被 视 为 已 过 去 , 有 关 国 家 将 会 知 道 该 人 仕 所 犯 实 为 轻 微 罪 行 。

你 应 该 查 清 楚 你 是 否 会 受 这 些 条 文 束 缚 。



上 一 页 返 回 页 首



关於我们
当值律师计划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
家事法
土地法及业主与租客条例
刑事法
雇佣法
商务与银行及售卖商品条例
公共及行政法宪法
环境法及民事侵权法
一般法律常识
港区国安法
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