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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402 ) 雇 佣 条 例 - 疾 病 津 贴

粤 语 声 带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的 资 格

    病 假 要 连 续 四 天 或 以 上 , 要 出 示 注 册 医 生 、 注 册 中 医 或 注 册 牙 医 签 发 的 病 假 证 明 书 , 以 及 已 累 积 足 够 的 有 薪 病 假 , 才 可 以 得 到 疾 病 津 贴 。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为 雇 主 工 作 满 了 一 个 月 就 会 有 累 积 的 有 薪 病 假 。 在 第 一 年 , 每 个 月 可 以 累 积 两 天 的 有 薪 病 假 , 由 第 二 年 开 始 , 每 个 月 就 可 累 积 有 薪 病 假 四 天 , 直 到 总 数 1 2 0 天 为 止 。

    有 薪 病 假 可 分 为 两 类 , 第 一 类 最 多 可 以 累 积 到 3 6 天 , 超 过 3 6 天 就 拨 入 第 二 类 ; 第 二 类 的 病 假 最 多 可 以 累 积 到 8 4 天 。

雇 员 要 领 取 第 一 类 有 薪 病 假 , ? 须 要 出 示 注 册 医 生 、 注 册 中 医 或 注 册 牙 医 的 病 假 证 明 书 。 至 于 要 领 取 第 二 类 的 有 薪 病 假 , 雇 主 是 有 权 要 求 雇 员 出 示 一 份 由 雇 员 在 医 院 门 诊 或 留 院 时 为 他 诊 治 的 注 册 医 生 、 注 册 中 医 或 注 册 牙 医 所 签 发 的 病 假 证 明 书 。

疾 病 津 贴

    疾 病 津 贴 的 每 日 款 项 是 相 等 于 雇 员 在 他 的 病 假 之 前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所 赚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资 的 五 分 之 四 , 而 且 要 在 正 常 的 发 薪 日 支 付 。

有 薪 病 假 期 间 的 解 雇 保 障

    除 了 因 雇 员 犯 了 严 重 过 失 而 将 其 即 时 解 雇 之 外 , 雇 主 不 可 以 在 雇 员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间 解 雇 该 雇 员 , 雇 主 如 违 反 规 定 , 即 属 违 法 , 可 被 刑 事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十 万 元 。 此 外 , 雇 主 应 该 支 付 下 列 款 项 给 雇 员 :

  1.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笔 相 等 于 7 天 工 资 的 赔 偿 款 项 ; 及
  3. 雇 员 应 得 到 的 疾 病 津 贴 。

    如 果 你 希 望 进 一 步 查 询 有 关 条 例 , 可 致 电 由 「 1 8 2 3 电 话 中 心 」 接 听 的 查 询 热 线 2 7 1 7 1 7 7 1 或 与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联 络 。

修 订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国 语 声 带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的 资 格

    病 假 要 连 续 四 天 或 以 上 , 要 出 示 注 册 医 生 、 注 册 中 医 或 注 册 牙 医 签 发 的 病 假 证 明 书 , 以 及 已 累 积 足 够 的 有 薪 病 假 , 才 可 以 得 到 疾 病 津 贴 。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为 雇 主 工 作 满 了 一 个 月 就 会 有 累 积 的 有 薪 病 假 。 在 第 一 年 , 每 个 月 可 以 累 积 两 天 的 有 薪 病 假 , 由 第 二 年 开 始 , 每 个 月 就 可 累 积 有 薪 病 假 四 天 , 直 到 总 数 1 2 0 天 为 止 。

    有 薪 病 假 可 分 为 两 类 , 第 一 类 最 多 可 以 累 积 到 3 6 天 , 超 过 3 6 天 就 拨 入 第 二 类 ; 第 二 类 的 病 假 最 多 可 以 累 积 到 8 4 天 。

雇 员 要 领 取 第 一 类 有 薪 病 假 , ? 须 要 出 示 注 册 医 生 、 注 册 中 医 或 注 册 牙 医 的 病 假 证 明 书 。 至 于 要 领 取 第 二 类 的 有 薪 病 假 , 雇 主 是 X 有 权 要 求 雇 员 出 示 一 份 由 雇 员 在 医 院 门 诊 或 留 院 时 为 他 诊 治 的 注 册 医 生 、 注 册 中 医 或 注 册 牙 医 所 签 发 的 病 假 证 明 书 。

疾 病 津 贴

    疾 病 津 贴 的 每 日 款 额 相 等 于 雇 员 在 他 的 病 假 之 前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所 赚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资 的 五 分 之 四 , 而 且 要 在 正 常 的 发 薪 日 支 付 。

有 薪 病 假 期 间 的 解 雇 保 障

    除 了 因 雇 员 犯 了 严 重 过 失 而 将 其 即 时 解 雇 之 外 , 雇 主 不 可 以 在 雇 员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间 解 雇 该 雇 员 , 雇 主 如 违 反 规 定 , 即 属 违 法 , 可 被 刑 事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十 万 元 。 此 外 , 雇 主 应 该 支 付 下 列 款 项 给 予 雇 员 :

  1.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笔 相 等 于 7 天 工 资 的 赔 偿 款 项 ; 及

  3. 雇 员 应 得 到 的 疾 病 津 贴 。

    如 果 你 希 望 进 一 步 查 询 有 关 条 例 , 可 致 电 由 「 1 8 2 3 电 话 中 心 」 接 听 的 查 询 热 线 2 7 1 7 1 7 7 1 或 与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联 络 。

修 订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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