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下 录 音 祗 是 一 项
简 略 介 绍 , 而 非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详 细 资 料 。
你 在 进 行 任 何 会 有 法 律 後 果 的 行 动 之 前 , 请 先 请 教
你 的 律 师 , 或 到 就 近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 要 求 面 见 免 费
法 律 指 导 计 划 的 律 师 。
( 406 ) 雇 佣 条 例 - 长 期 服 务 金
粤 语 声 带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资 格
雇 员 可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
(一) 雇 员 替 同 一 个 雇 主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服 务 满 五 年 或 者 以 上 , 而 又 非 因 为 犯 严 重 过 失 或 者 裁 员 而 被 解 雇 。
(二) 如 果 雇 员 替 同 一 个 雇 主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做 满 五 年 或 以 上 ,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辞 职 , 而 又 经 注 册 医 生 或 注 册 中 医 签 发 证 明 书 , 证 明 雇 员 永 久 不 适 合 担 任 现 时 的 工 作 。
(三) 雇 员 在 职 期 间 死 亡 , 如 果 符 合 上 述 年 资 的 要 求 , 家 属 亦 可 以 领 取 长 期 服 务 金 , 领 取 的 优 先 次 序 系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及 已 故 雇 员 的 遗 产 代 理 人 。
(四) 年 龄 在 6 5 岁 或 以 上 而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为 雇 主 服 务 最 少 五 年 的 雇 员 , 因 为 年 老 而 辞 职 。
(五) 以 固 定 期 限 的 雇 佣 合 约 及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 5 年 的 雇 员 , 如 果 在 合 约 期 满 后 不 获 续 约 , 可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 但 若 雇 主 在 合 约 期 满 之 前 不 少 于 7 天 , 以 书 面 要 求 雇 员 续 约 或 以 新 合 约 重 新 聘 用 , 而 雇 员 不 合 理 地 拒 绝 该 项 要 求 , 则 雇 员 无 权 获 得 长 期 服 务 金 。
雇 员 在 同 一 时 间 , 只 可 享 有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补 偿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以 下 是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一) 月 薪 雇 员 , 满 一 年 之 服 务 可 享 有 三 份 之 二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或 二 万 二 仟 五 佰 元 的 三 份 之 二 , 以 两 者 相 比 较 低 之 数 为 准 。
(二) 日 薪 或 件 工 雇 员 , 则 每 年 服 务 可 享 有 十 八 日 工 资 或 二 万 二 仟 五 佰 元 之 三 分 之 二 , 两 者 以 较 低 之 数 为 准 。 雇 员 可 在 他 最 后 工 作 的 3 0 个 正 常 工 作 日 中 选 任 何 1 8 天 工 资 。
未 足 一 年 的 服 务 年 期 则 按 比 例 计 算 。
雇 员 亦 可 选 择 以 他 本 人 最 后 1 2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
于 2 0 0 4 年 1 0 月 1 日 或 以 后 , 领 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最 高 金 额 是 3 9 万 及 所 有 服 务 年 资 均 可 以 计 算 。
至 于 在 1 9 9 0 年 6 月 8 日 前 1 2 个 月 内 平 均 月 薪 超 过 一 万 五 千 元 的 非 体 力 劳 动 雇 员 , 服 务 年 资 可 以 追 溯 到 1 9 8 0 年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扣 除
如 雇 员 有 权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 而 :
(一) 一 笔 按 服 务 年 资 支 付 的 酬 金 或 一 笔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或
(二) 在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中 , 就 该 雇 员 持 有 一 笔 累 算 权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 或 该 笔 累 算 权 益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则 长 期 服 务 金 可 与 上 述 的 款 项 抵 销 , 但 须 与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服 务 年 资 有 关 的 款 额 为 限 。
如 果 你 希 望 进 一 步 查 询 有 关 条 例 , 可 致 电 由 「 1 8 2 3 电 话 中 心 」 接 听 的 查 询 热 线 2 7 1 7 1 7 7 1 或 与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联 络 。
修 订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国 语 声 带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资 格
雇 员 可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
(一) 雇 员 为 同 一 个 雇 主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服 务 满 五 年 或 者 以 上 , 而 又 非 因 为 犯 严 重 过 失 或 者 裁 员 而 被 解 雇 。
(二) 如 果 雇 员 已 经 帮 为 同 一 个 雇 主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工 作 五 年 或 以 上 ,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辞 职 , 而 又 经 注 册 医 生 或 注 册 中 医 签 发 证 明 书 , 证 明 其 永 久 不 适 合 担 任 现 时 的 工 作 。
(三) 雇 员 在 职 期 间 死 亡 , 如 果 符 合 上 述 年 资 的 要 求 , 家 属 亦 可 领 取 长 期 服 务 金 , 领 取 的 优 先 次 序 为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及 已 故 雇 员 的 遗 产 代 理 人 。
(四) 年 龄 在 6 5 岁 或 以 上 而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为 雇 主 服 务 最 少 五 年 的 雇 员 , 因 为 年 老 而 辞 职 。
(五) 以 固 定 期 限 的 雇 佣 合 约 以 及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 5 年 的 雇 员 , 如 果 在 合 约 期 满 后 不 获 续 约 , 可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 但 若 雇 主 在 合 约 期 满 之 前 不 少 于 7 天 , 以 书 面 要 求 雇 员 续 约 或 以 新 合 约 重 新 聘 用 , 而 雇 员 不 合 理 地 拒 绝 该 项 要 求 , 则 雇 员 无 权 获 得 长 期 服 务 金 。
雇 员 在 同 一 时 间 , 只 可 享 有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补 偿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以 下 为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一) 月 薪 雇 员 , 满 一 年 之 服 务 可 享 有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或 二 万 二 仟 五 佰 元 的 三 份 之 二 , 以 两 者 相 比 较 低 之 数 为 准 。
(二) 日 薪 或 件 工 雇 员 , 则 每 年 服 务 可 享 有 十 八 日 工 资 或 二 万 二 仟 五 佰 元 的 三 分 之 二 , 两 者 以 较 低 之 数 为 准 。 (二) 雇 员 可 在 他 最 后 工 作 的 3 0 个 正 常 工 作 日 中 选 择 任 何 1 8 天 的 工 资 。
未 足 一 年 的 服 务 年 期 则 按 比 例 计 算 。
雇 员 亦 可 选 择 以 他 最 后 1 2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
于 2 0 0 4 年 1 0 月 1 日 或 以 后 , 领 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最 高 金 额 是 3 9 万 及 所 有 服 务 年 资 均 可 以 计 算 。
至 于 在 1 9 9 0 年 6 月 8 日 前 1 2 个 月 内 平 均 月 薪 超 过 一 万 五 千 元 的 非 体 力 劳 动 雇 员 , 服 务 年 资 可 以 追 溯 到 1 9 8 0 年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扣 除
如 雇 员 有 权 享 有 长 期 服 务 金 , 而 :
(一) 一 笔 按 服 务 年 资 支 付 的 酬 金 或 一 笔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或
(二) 在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中 , 就 该 雇 员 持 有 一 笔 累 算 权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分 ) , 或 该 笔 累 算 权 益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则 长 期 服 务 金 可 与 上 述 的 款 项 抵 销 , 但 须 以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服 务 年 资 有 关 的 款 额 为 限 。
如 果 你 希 望 进 一 步 查 询 有 关 条 例 , 可 致 电 由 「 1 8 2 3 电 话 中 心 」 接 听 的 查 询 热 线 2 7 1 7 1 7 7 1 或 与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联 络 。
修 订 日 期 :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