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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 续 费

通 过 入 息 审 查 而 符 合 资 格 之 被 告 人 , 需 缴 付 六 百 四 十 元 之 手 续 费 , 才 可 继 续 获 得 此 项 服 务 。 不 论 案 件 延 续 多 久 , 此 乃 所 需 缴 付 之 全 部 费 用 。

六 百 四 十 元 之 手 续 费 需 存 入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设 於 中 国 银 行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并 将 存 款 收 据 交 回 法 庭 联 络 处

领 取 综 援 之 人 士 可 获 豁 免 手 续 费 。

对 有 真 实 困 难 之 被 告 人 ,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总 干 事 可 酌 情 豁 免 缴 付 手 续 费 。



提 供 案 情 及 指 示

被 告 人 缴 付 手 续 费 後 , 会 获 安 排 约 见 时 间 听 取 其 案 情 及 指 示 。 被 告 人 必 须 於 约 见 当 日 出 席 , 就 其 案 件 向 法 庭 联 络 主 任 提 供 有 关 抗 辩 或 求 情 之 案 情 及 指 示 。 如 被 告 不 向 法 庭 联 络 处 提 供 案 情 及 指 示 或 未 能 提 供 全 部 真 确 的 案 情 及 指 示 , 本 服 务 将 会 因 未 有 被 告 人 之 指 示 , 而 不 会   不 能 为 被 告 安 排 律 师 。 已 缴 交 之 手 续 费 将 不 会 退 还 。




审 讯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会 为 被 告 人 聘 请 私 人 执 业 律 师 处 理 审 讯 及 其 它 法 庭 工 作 。 有 关 之 文 件 将 会 预 早 在 审 讯 前 送 交 受 聘 之 律 师 以 作 研 究 。

被 告 人 须 准 时 於 审 讯 当 日 早 上 9 时 到 法 庭 联 络 处 , 以 便 当 值 律 师 在 出 庭 前 与 被 告 人 会 面 讨 论 及 确 认 其 案 情 指 示 。 若 有 需 要 , 当 值 律 师 会 要 求 在 审 讯 前 与 被 告 人 会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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